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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2019-11-26 19:20:53 百科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文号粤府[92]15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文号:粤府[92]15号
  • 发布日期:1992-01-27
  • 生效日期:1992-02-01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92]15号
【发布日期】1992-01-27
【生效日期】1992-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1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2)1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临时工管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含厂内发包工、搬运装卸工、施工企业的建筑民工等)。
第三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在不突破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範围内,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企业招用临时工,须制定招工简章,填写《使用临时工申报表》,报劳动部门统筹安排。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数量,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办法,录用后的契约期限,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
第五条企业从所在地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临时工的,应到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企业确需从农村和外省招收临时工的,应按省人民政府现行管理规定审批。
第六条企业招收临时工,必须按照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招收。招收办法,可以通过张贴、刊登和播发招工广告招收;也可以请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从异地招收的,须凭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证明,与招收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繫后招收。
第七条临时工被录用后,企业凭下列档案、证件,到批准招收的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申领《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一)劳动部门批准的《使用临时工申报表》和《临时工花名册》;
(二)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
农村劳动者和外省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务工许可证明、计画生育部门规定的计画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
(三)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有效证件。
第八条企业凭劳动部门批准的《使用临时工申报表》和核准的工资总额,到开户银行提取临时工工资费用。
第九条企业招用非企业所在地户藉临时工,凭批准招收的劳动部门的《使用临时工申报表》和《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向公安部门申请《暂住证》。
第十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与临时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契约。劳动契约内容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劳务项目,契约期限,生产、工作时间和条件,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承担违反契约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契约鉴证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与临时工因履行劳动契约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劳动契约期满时,原则上不再续签,企业生产确需续订劳动契约的,应于劳动契约期满前十日内到原审批用工的劳动部门办理续用手续,属异地招用的临时工,还须通知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
第十三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契约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收入,具体标準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有我省城镇居民户口的临时工与契约制工人一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
第十四条临时工工伤保险问题按《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享有与契约制工人同等政治待遇。有享受学习、教育和参加技术培训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从城镇和农村招用的临时工,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企业招用本市、县户籍的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由户籍所在市、县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徵集和管理。招用外市、县户籍的临时工,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所在市、县的社会保险机构代征;省、市或市、县(区)保险机构在同一市区的,养老保险金按企业隶属关係分级徵集和管理。省属和中央、部队企业驻广州市的,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徵收和管理;驻广州市以外的,由企业所在市、县社会保险机构代管。
非企业所在地户籍的临时工,契约期满不再续约或被辞退时,企业和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由徵集的社会保险机构转入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并将转移的金额记入《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具体转移办法按照契约制工人养老保险金转移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劳动保护规定。临时工与同岗位、同工种契约制工人享受同等的劳动防护待遇。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招用临时工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劳动部门按《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及其《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工资福利保险条款的,劳动部门不予核定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用人单位提取工资基金,银行可以拒付。
第十九条企业因工程项目需要招用成建制农村建筑队(含挂靠县集体所有制单位性质的农村建筑队),要纳入劳动部门的统一管理。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建委、省建行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第二十条广东省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种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用中方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牴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
现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契约,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契约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契约。劳动契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係。
第五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契约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具体标準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契约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契约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契约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契约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契约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契约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契约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癒,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病疗期满尚未痊癒的,应予解除劳动契约。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癒被解除劳动契约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前款费用的发放标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契约制工人的标準确定。
第八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準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契约制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工种作业的还需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採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契约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在履行劳动契约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製定实施细则,并送劳动本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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