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通过预算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解下达省编收支预算,并组织执行全市基金预算。
资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质量,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画。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由省统一编制后下达。
第三条 市通过预算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解下达省编收支预算,并组织执行全市基金预算。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徵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对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县(市、区)执行市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承担市确定的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责任。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画。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由省统一编制后下达。
第三条 市通过预算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解下达省编收支预算,并组织执行全市基金预算。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是徵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对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县(市、区)执行市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承担市确定的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补贴责任。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社保局根据省下达的基金预算,按照省编制口径,结合上年度全市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工作计画等因素,分解编制全市基金预算,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预算和市本级、各县(市、区)收支预算。
第八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画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市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全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28%×上年全市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画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20%×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全市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按省编制预算时採用的我市对应数据确定。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市清欠计画×(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市上年末欠费总额)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指地方各级财政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根据预算年度省、市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基金的补助情况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因全市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县(市、区)用于核算基金缴拨的往来款项不在此编列,市级只编制上级补助收入用于预算省级调剂金。
第九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全市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全市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月人均离(退)休金、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月人均调待金额均按省编制预算时採用的我市对应数据确定。 病残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计算确定。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上解上级支出和补助下级支出,因全市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县(市、区)用于核算基金缴拨的往来款项不在此编列,市级只编制上解上级支出用于预算上解的省级调剂金。
(四)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第十条 县(市、区)当期收支预算缺口确定和弥补。
县(市、区)当期基金预算缺口=预算总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县(市、区)出现的当期预算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弥补;市级统筹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按照省确定我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额,由市本级、各县(市、区)按缺口比例负担。具体计算办法为:
各地政府应承担的缺口补助额=省上确定我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额×各地分摊比例。
各地分摊比例=该地收支预算缺口÷全市收支预算缺口总额。其中:全市收支预算缺口总额不包括无缺口地区的当期结余。
第十一条 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的调整。随着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变动,市根据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变动基金缺口分担办法,具体分担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收入的结算。预算年度终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收入按实际收支缺口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调整。
第七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预算和市本级、各县(市、区)收支预算。
第八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画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市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全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28%×上年全市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画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20%×上年全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全市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按省编制预算时採用的我市对应数据确定。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市清欠计画×(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市上年末欠费总额)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指地方各级财政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根据预算年度省、市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基金的补助情况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因全市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县(市、区)用于核算基金缴拨的往来款项不在此编列,市级只编制上级补助收入用于预算省级调剂金。
第九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全市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全市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月人均离(退)休金、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月人均调待金额均按省编制预算时採用的我市对应数据确定。 病残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计算确定。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上解上级支出和补助下级支出,因全市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县(市、区)用于核算基金缴拨的往来款项不在此编列,市级只编制上解上级支出用于预算上解的省级调剂金。
(四)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第十条 县(市、区)当期收支预算缺口确定和弥补。
县(市、区)当期基金预算缺口=预算总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县(市、区)出现的当期预算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弥补;市级统筹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按照省确定我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额,由市本级、各县(市、区)按缺口比例负担。具体计算办法为:
各地政府应承担的缺口补助额=省上确定我市财政应承担的补助额×各地分摊比例。
各地分摊比例=该地收支预算缺口÷全市收支预算缺口总额。其中:全市收支预算缺口总额不包括无缺口地区的当期结余。
第十一条 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的调整。随着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变动,市根据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变动基金缺口分担办法,具体分担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收入的结算。预算年度终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收入按实际收支缺口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预算中予以调整。
第三章 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市社保局须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基金预算,将经市政府批准的基金收支预算下达各县(市、区)。
各县(市、区)须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徵收,不得超政策範围支出。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由政府承担的缺口补助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社保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由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于当年9月15日前报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提出全市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社保局。
各县(市、区)须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徵收,不得超政策範围支出。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由政府承担的缺口补助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划入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社保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要求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由各县(市、区)社保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于当年9月15日前报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提出全市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社保局。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县(市、区)社保局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县(市、区)社保局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经同级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社保局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批准后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报市社保局。
第十七条 市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第十七条 市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社保局应按季度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社局、财政局及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社局、财政局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预算有效执行和基金的安全完整;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市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範和统一。发现问题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市、县社保局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準确、完整,因数据质量影响预算科学性和基金正常运转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局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社保局的指导和检查,强化对收支预算执行的监控。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社局、财政局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执行、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预算有效执行和基金的安全完整;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市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範和统一。发现问题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市、县社保局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準确、完整,因数据质量影响预算科学性和基金正常运转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局应加强对各县(市、区)社保局的指导和检查,强化对收支预算执行的监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对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征缴扩面、地方财政补贴到位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批,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违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以及由此而扣减的省级调剂补助金均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完成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或超出基本养老金支出预算的县(市、区),减收或超支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足,并于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决算的次月内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应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和负责弥补的基金,在规定期限未到位的,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核准后,属于扩权强县试点县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式将扣收资金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属于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扣减通知,并抄送人民银行资阳分行,市财政局负责将扣收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违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以及由此而扣减的省级调剂补助金均由当地政府负责弥补。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完成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或超出基本养老金支出预算的县(市、区),减收或超支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足,并于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决算的次月内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应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和负责弥补的基金,在规定期限未到位的,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核准后,属于扩权强县试点县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报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式将扣收资金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属于非扩权强县试点县的,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扣减通知,并抄送人民银行资阳分行,市财政局负责将扣收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资府发〔2014〕3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资府发〔2014〕30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