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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9-11-15 19:14:02 百科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1.07.29
  • 实施时间:2011.09.01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民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範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係等将村民分为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範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由本村负担,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第五十五条所列村务公开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责:
(一)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查阅、複製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围绕村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超越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村民委员会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布有关事项或者对反映公布的不真实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证核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村集体及村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档案,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契约,经济契约,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档案,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準确、完整、规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xC;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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