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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9-06-21 09:41:54 百科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就“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民主公开、体现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重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民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一府两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可以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并徵求“一府两院”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以外,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可以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八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根据专题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拟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当提前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并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具体事项。
第九条 根据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被询问单位应当积极推动方案实施,形成专题报告,做好应询準备,并在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二十日前,将专题报告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徵求意见。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被询问单位。
常委会临时安排专题询问议题的,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十条 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确定询问重点: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徵求意见函、媒体网路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联组会议上进行,根据需要,联组会议也可安排在询问问题现场进行。
联组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採取一问一答、即问即答的形式进行。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公民按相关规定申请旁听。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市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人应当在询问专题和被询问单位职责範围内询问,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清晰明确,言简意赅。
被询问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答非所问、照本宣科。不得推脱或者迴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五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覆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被询问人应予回答。
第十六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回答,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七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覆。书面答覆件应当由被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回答。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覆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跟蹤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开展专题询问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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