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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9-06-04 21:25:41 百科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和询问权,切实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 通过时间:2016年5月26日
办法全文
2016年5月26日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有组织地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专题询问的事项,一般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範围内,关心关注或者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问题,主要包含法律法规的实施、全市重大决策的执行、关係民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专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询问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时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专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民众来信来访、徵求意见函、媒体网路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五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专题询问的事项一般应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在日常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询问事项,由办公室转交所提问题涉及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结合相关工作提出专题询问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被询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及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到会回答询问。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八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在专题询问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主持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席人员、新闻报导等内容。
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后,常委会办公室应通知被询问机关做好应询準备。临时确定专题询问的,办公室即时通知。
第九条专题询问应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时,需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专题询问如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可採取分组审议有关议题后,集中在联组会议上开展;也可视询问议题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
第十一条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由与专题询问议题内容相关的常委会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为一事一问,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机关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或者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覆,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覆。
第十三条专题询问採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範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突出重点,清晰明确,言简意赅,不讲套话。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经主持人同意,可补充询问。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覆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覆。
第十四条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被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被询问机关未能当场提供询问人所需相关资料的,应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被询问人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覆。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形成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处理。“一府两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徵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常委会会议在听取情况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重新组织询问、责成被询问机关再次报告,或採取评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的事项进行跟蹤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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