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经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共18条,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 发布机关: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类别: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2014年10月30日
- 施行时间:2014年10月30日
发布信息
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档案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加强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某一项工作情况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民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徵求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众的意见。在每年十二月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画。
除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画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对其他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被询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被询问人应为被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相关副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指导、协调、开展专题询问相关準备工作。专题询问工作组可邀请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询问工作组成员。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议题,应当拟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的议题、询问的目的、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推荐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开展相关的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为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提供服务和参考。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的议题、目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相关副市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採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询问应当徵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範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条理清晰。
被询问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迴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覆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覆。
第十三条 询问的问题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覆,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覆。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交由被询问机关研究办理。
被询问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三个月内,将研究办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徵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进行跟蹤督办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及答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新闻媒体向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