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是2012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2.12.27
- 实施时间:2012.12.27
(2012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太原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太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及重大事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民众迫切需要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画。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专题询问的议题。
第四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工作方案,围绕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根据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情况确定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询问人围绕专门议题提出问题后,由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场口头答覆。一个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六条 受询问人对询问问题回答不认真,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询问单位或相关部门再作回答,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情况和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式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根据专题询问的内容和结果,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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