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扬州广陵区政府于2005年发布的管条例,是为了宣传国家关于计画生育的方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扬州市广陵区人口与计画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 地点:扬州市
- 实施:发布之日
- 编号:扬广府办发[2005]29号
- 属性:管理条例
办法内容
(扬广府办发[2005]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徵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画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和《扬州市人口与计画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含流动人口),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实行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明确的职责範围内负责有关人口与计画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画生育经费(包括计画生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经费、流动人口管理经费、奖励政策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画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计生、公安、工商、民政、卫生、劳动、文化、教育、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部门团体应履行各自职责,对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实行共同管理。
公安、法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支持、保障做好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
计生、卫生等部门应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知识普及、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性别比监控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工作。
公安、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统计等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有关人口与计画生育方面的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通报给当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办理新生儿申报户口时,对按政策生育的查看《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对计画外生育对象需凭计画生育局出据的社会抚养费徵收决定书和正规票据;对无证明材料的要进行登记,及时通报给计生部门。在办理户籍迁移时,应查验育龄妇女婚育证明。
工商部门在办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计画生育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查证、验证、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或组织劳务输出时,应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卫生部门应督促医疗保健机构把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纳入工作职责,列入业务综合考核,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妇女施行孕期检查或分娩前,应当了解孕妇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计画生育部门通报。
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工作中,应优先扶持实行计画生育的困难家庭。农林部门应制定有利于计画生育家庭的农业产业政策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画。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人口规划实施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计画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履行情况、计生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将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做好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画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一名负责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享受副村级待遇。社区配备一名专职计生服务员,从事计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5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计画生育工作人员,500人以下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计画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城区应依託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画生育工作机制。社区与驻区单位可以签定双向服务协定,社区可组织居民制定计画生育公约。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村(居)以及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计画生育协会。乡镇、街道应有一名专职计画生育协会会长,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专(兼)职会长。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或育龄妇女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计画生育协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育龄妇女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计画生育协会分会或会员小组,协助做好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区内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由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有关生育、节育信息均由现住地统计上报。
流出区外务工、就业人员,因购买有效户口等原因造成户籍与区内居所不一致的,由其居所所在地管理。
第十三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係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和区级以上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画生育部门做好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禁止违反规定多生育和非婚生育。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免费领取计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上述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四章 计画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做好人口与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行计画生育的育龄夫妻,依法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画生育技术服务。
(一)城镇实行计画生育的职工、国家公务员所需基本项目服务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由单位报销。
(二)居住在本区範围内无工作单位实行计画生育的城市育龄夫妇,其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区、街道各承担50%(市属单位下岗职工、特困家庭、市直企业困难职工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住在本区範围内无工作单位实行计画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妇,其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
(四)上述(二)、(三)服务对象凭乡镇、街道计画生育基本项目免费介绍信到区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其相关费用经乡镇、街道核准后按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标準报销。
(五)乡镇、街道要加强孕情管理,如发生无措施怀孕或3个月以上的流引产手术,所有费用由乡镇、街道承担。
第十八条 加强对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未按规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医院施行引产手术,必须查验、登记终止妊娠受术者的身份证明和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介绍信,并定期将手术情况反馈区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
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B超、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监测跟蹤服务制度,定期做好随访工作,防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发生。
领取再生育一孩生育证的当事人,未经计生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经查实确係选择性引产的,取消再生育一孩资格。
第十九条 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併发症的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由当事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和区计生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市专家鉴定组鉴定。
节育手术併发症鉴定由当事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并由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区计生部门,区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市专家组鉴定。
第二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上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受术者为职工的,在规定的假期内休息,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女方产假为120天,剖腹产的为140天。对依法生育并在小孩出生后90天内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14天独生子女保健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职工按上述规定休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婚后不育的夫妻,按《收养法》规定,经区民政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孩子的,如系收养1周岁以下婴儿的,女方可享受从收养之日起90天的护理假,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凡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均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準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双方单位每年各奖励20元;
(二)夫妻一方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另一方系农民或者待业、失业、无业人员的,由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一方每年奖励40元;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每年奖励40元;
(四)夫妻均为城区无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每年奖励40元,奖励金由区、街道各承担50%。
第二十四条 符合省《条例》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待省人民政府规定出台后执行。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规定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农村部分计画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持制度,每年每人600元,由区、乡财政共同支付。
第二十五条 父母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其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的管理费、学杂费和医疗费应予报销,夫妻双方均在上述单位的,双方单位各报支50%,一方在上述单位的,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报支100%。具体要求按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视实际情况可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计画生育手术併发症、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孩子的、因病致贫等原因形成的计画生育特困家庭,由区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准,发放《计画生育特困家庭优扶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帮扶。
(一)区、乡镇街道动员和组织机关部门的干部职工结对帮扶;
(二)劳动部门优先介绍就业,减免收取中介服务费;
(三)乡镇、村(居)为其家庭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
(四)卫生部门非营利性医院在特困家庭成员就诊时,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检查费、检验费优惠50%;
(五)教育部门公办学校在接受其子女入学时,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学杂费收费标準减免50%;
(六)民政部门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範围,并在低保标準、救助标準的基础上提高15%享受待遇;
(七)民政部门对居住条件较差的,应优先纳入扶贫建房的範围,国土、建设等部门免收相关管理费用;
(八)慈善总会优先实施社会救助;
(九)工商管理部门优先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减半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
(十)共青团、妇联在开展“希望工程”和“春蕾计画”活动中,应给予重点帮扶;
(十一)计生部门免费为其提供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对符合计画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优先落实奖励措施。
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计画生育特困家庭,优先享受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徵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徵收,由区计画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委託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徵收。徵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并用于计画生育事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书面徵收决定3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複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执行决定的,由作出征收决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政策生育的干部职工,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不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外,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批准许可权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法定条款生育的公民系中国共产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计画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凡被否决的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当年不得被表扬或者奖励。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否决;
(一)未完成规定年度人口与计画生育指标要求的;
(二)没有履行各自承担的计画生育工作职责的;
(三)本部门、单位发生违反政策生育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否决:
(一)未完成上级政府下达年度人口与计画生育指标要求的;
(二)瞒报违反政策生育人数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增设计画生育收费项目或擅自徵收社会抚养费,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四)未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画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画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更、买卖计画生育证明,由区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画生育证明的,由计生部门取消其计画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画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贪污计画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计画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协助计画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係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区计生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区外流进人员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区计生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画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计画生育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