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是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 通过:2004年8月28日
- 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 施行:2004年8月28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準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準的公路、公路桥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樑限载标準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採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