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是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一则实施细则。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施行时间:2013年10月1日
- 解释单位: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发布时间:2013年
简介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的範围和对象
(一)养老保险的範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其他单位(含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含集体性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养老保险的对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的聘用契约制干部、契约制工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中的全体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
1.用人单位参保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2)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并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且年检合格;
(3)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製度;
(4)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
2.职工参保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範围,且在用人单位事业
编制内的职工;
(2)用人单位在编制内公开招录、调入、聘用的职工,有单位进人凭证、工资核定手续、养老保险关係转移等相关材料。
(四)实施养老保险的时间。
1.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自1995年7月1日起。
2.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中干部及固定制身份职工,应当自2013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机关及上述事业单位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原为聘用契约制干部、契约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当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4.驻徐部队聘用文职人员,应由用人单位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银行委託代收协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複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複印件);
4.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驻徐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应提交军以上主管部门的成立批文或编制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档案(原件及複印件)。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等情况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编制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变更批文(原件及複印件)。
经办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準予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社会保险登记年审。经办机构每年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年度审验时,用人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年审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複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複印件)。
驻徐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应提交军以上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年度审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档案(原件及複印件)。
对符合年审要求的,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登记年审表上加盖印章,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加盖“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年审专用章”;对不符合年审要求的,经办机构冻结其职工养老保险关係的变动、停止其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覆核等业务。
(三)职工参保申报。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进人计画凭证类资料;
2.按管理许可权经批准招录、调入、聘用手续类资料;
3.工资核定类资料;
4.养老保险关係转移凭证类资料;
5.申报缴费基数的相关资料;
6.依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养老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月5日至30日向经办机构缴纳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以本人当年6月份的工资总额为下一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新参保职工按本人参加工作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按照实施绩效工资后的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进行申报。
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準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高于基準线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审批的标準核定。
机关及参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试用期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地方津补贴。
实行绩效工资后,经批准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如交通费、住房补贴等暂不列入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 确定应缴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征缴,补办申报手续前已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多徵收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行清算退还。
(四)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征。
1.预征养老保险费金额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本市当年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2.被预征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3.用人单位参保后,被预征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
(六)应参加而未参加(含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应自成立之日补办参保手续。
1.补缴1995年6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1995年徐州市社会平均工资(5537元∕人·年)作为补缴基数,单位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2.补缴1995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03年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551元∕人·年)作为补缴基数,单位按2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
3.补缴2004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12年6月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应发数的以档案工资应发数为补缴基数),单位按2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3%的比例缴纳。
4.2012年7月以后,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照现行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5.全额预算事业单位,2013年9月30日前成立的,应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参加养老保险日期由经办机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6.原聘用契约制干部、契约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86年9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七)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缴费金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情况。
按照《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同类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时间,职工个人账户自个人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跨统筹区转入的,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按转入前的个人缴费起止时间确定,其转入前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记录与转入后的个人账户记录合併计算。
经办机构根据每月养老保险费征缴到账信息,记录个人账户当期记账金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实际到账时间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公式: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个结算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结算年度记账金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非法定事由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养老保险关係变动时,个人账户应按规定转移。
出现《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法定事由办理个人账户退领时,在职职工退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离退休人员退领个人账户余额。
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计算方式: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已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自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时起,用人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项目和标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基本养老金的项目包括:
1.基本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特需费;
2.基本退休费;
3.基本退职费(指按国发〔1978〕104号档案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
4.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教护龄津贴等);
5.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按离退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
6.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
7.原由财政负担部分单位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原由单位负担的改革性补贴项目继续由单位负担)。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管理许可权经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其退休待遇后,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审批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等相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对职工的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覆核。经複审无异议,符合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自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养老金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覆核有异议的,经办机构暂不予支付养老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按时为其申请支付养老金,逾期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不予退还,逾期应支付的养老金,经办机构不予补支付。
(四)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範围。办理参保手续前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由单位自行负担。
(六)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经办机构在完成複审后,为离退休人员本人在银行开设养老金髮放银行存摺账户(储蓄卡),并从次月起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对居住在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由经办机构每月通过电汇、邮汇等方式发放。
(七)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负责验证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认证举报案件的稽查工作。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宣传、组织、认证工作。
离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逾期未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补办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后,经办机构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对居住在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认证,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情况表,由经办机构会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异地认证手续。
养老保险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办理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按管理许可权,经批准调动、辞职、辞退、中止或解除契约的资料;
2、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二)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定,延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或暂时困难,要求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于结算当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缴款计画,得到批准的,缓缴部分在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用人单位在延缴或缓缴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中止其养老保险结算,并封存其养老保险关係,
(五)用人单位因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封存养老保险关係,在超过封存期后用人单位申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参保信息、缴费基数申报等手续。
(六)用人单位被政府认定为养老保险缴费特别困难单位的,其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由经办机构作挂账处理,待用人单位改制时,优先从其资产变现中扣还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挂账的资金,不纳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计算,不对单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用人单位因发生撤销、合併、转制清理资产或债务时,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首先向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结清,经办机构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关係变更转移手续。
(七)对从企业和本省範围以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实有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职工参保时,用人单位应按不足年限缴纳一次性补偿费用(经市委、市政府调任的除外)。缴纳补偿费用的职工,参保后其养老保险关係再次变动的,补偿费用不予退还。
补偿费用按职工养老保险关係转入时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不足年限计算,计算公式为:补偿费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不足年限。
其中,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养老保险关係转入结算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準。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计算公式为:不足年限=10-(法定退休年月-养老保险关係转入时年月),其中:不足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养老保险监督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应将上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全部缴入国库,并于每月3日前向市财政报送当月养老保险应收应支结算情况和支付养老金申报计画,市财政严格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支付离退休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支付缺口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遵守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託,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有关的稽核、检查、调查等工作,内容包括:
1.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变更或注销等情况;
2.职工参保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3.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4.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5.向职工公布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準情况,是否存在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
(五)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稽核、书面稽核。
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如实提供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如实提供。
(六)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未提出複查申请或经複查确认的,经办机构出具稽核检查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七)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整改,也不提出複查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
(一)驻徐部省属及部队机关事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办法仍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档案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原《关于〈徐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徐政人发[1995]16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