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经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程9章52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 地点:四川省
- 性质:实施办法
- 实施时间:实施办法
档案发布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NO:SC08072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档案全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无障碍环境等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工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 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行业要求做好残疾人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尊重残疾人的风尚。
第五条 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政策规划以及开展其他重大工作事项,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康 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範围。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託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路,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0至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项目,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範围,逐步提高救助标準;对贫困残疾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无法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确保残疾人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对接。
第十四条 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应当建设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市州範围内统筹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学校特教班或者随班就读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义务教育。对具有在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随班就读。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聘用特殊教育专业师资和生活服务人员,配备必要的生活、康复、教学、技术设备和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学习、生活等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中考、高考等考试提供大字试卷、盲文试卷、手语翻译等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
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或者残疾人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準拨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教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教补贴计入退休金。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特殊教育荣誉证书。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与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契约,不得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从事街头乞讨等其他活动;禁止组织利用或者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开展残疾人生产经营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低收入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城镇残疾人就业促进规划和农村扶贫开发计画,在项目、资金和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託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第二十八条 招用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契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範围内对残疾人就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应当採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民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栏节目和手语节目;
(三)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特需文化、体育产品的研发和供给以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蹟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各类社会福利与保障,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办理。
残疾人证只限本人使用,禁止伪造、假冒、转借、倒卖等。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準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範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运输工具时,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允许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载残疾人。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捷运、轻轨、渡船等市内公共运输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运输工具。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依法购买机动代步交通工具、参加驾驶培训、办理牌证手续、参加保险、上路驾驶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便利和优惠照顾。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广播电视、电信、网路等公共服务机构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优惠。
第三十九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国家无障碍设施标準建设无障碍设施。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定专门的残疾人通道和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并对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採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十四条 公共运输站(场)和公共运输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设定残疾人专用座椅。
第四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定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着标誌,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
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设定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伪造、假冒、转借、倒卖残疾人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行为、后果等情节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获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契约的;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侵犯残疾人劳动权益的;
(三)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有6223万 残疾人,残疾人数量占全国的第二位;残疾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57%,为全国最高。1994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先后又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对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尤其是2008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残疾人社会参与、 康复、教育、就业等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我省的《实施办法》已经实施19年,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与我省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也十分明显。同时,我省近年来在发 展残疾人事业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与做法,也应当通过地方法规制度化、规範化。因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有关制度 规定,适应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客观需要,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计画,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送审稿)》,该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式于 2010年11月上报省人民政府。此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广泛徵求了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法律专家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并在省人民 政府法制信息网、省残联网站上公开徵求了社会各界民众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协调会,专门就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 究、反覆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草案》已经201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框架调整。这次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认真总结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对现 行《实施办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草案分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共47条,新增了13 条,修改了34条,删去了22条,主要涉及残疾人经费、社保、康复、就业等方面。与上位法和《实施办法》相比较,《修订草案》的一个明显特徵是强化政府责 任,稳定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了福彩和体彩公益金要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比例,特教学校及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準,单独核定成年重度残疾人并施以低 保救助,量化了公共停车场设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修订草案》贯穿了“保障、服务、发展”的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残疾人作为特 殊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更应当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趋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
2关于福彩和体彩公益金提取比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 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9〕14号)明确要 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目前,我省还没有从地方立法的层次上解决 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具体比例的问题。从广东省、山西省、重庆市、甘肃省、海南省、云南省等兄弟省市来看,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 经相关部门反覆研究和协调,一致同意《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5%以上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 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第九条第二款)。
3关于特殊教育公用经费的倍数。《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制 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準,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準和教职工编制标準。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目前,我省多数市(州)特教生人均经费为 700多元,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700元基本相等,明显偏低。特殊教育对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的特殊性和专一性以及个性化教育教学有特殊要求,因此需要比普 教投入更多的经费。经相关部门反覆研究和协调,一致同意草案第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按照当地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準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要。”
4关于特殊残疾人社会救助。针对特殊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修订草案》从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两个方面加大了对残疾人的特殊社会救助的力度。一是为解 决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修订草案》提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或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按规定纳 入低保範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是为落实残疾人出行无 障碍,保障残疾人有尊严的生活,《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对残疾人 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第四十条)。三是为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修订草案》提出:“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 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是为残疾人机动车停放提供便利,《修订草案》提出“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 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至少设定1个,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定,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各位委员一併审议。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有6223万 残疾人,残疾人数量占全国的第二位;残疾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57%,为全国最高。1994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先后又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对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尤其是2008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残疾人社会参与、 康复、教育、就业等权益提供了更多保障。我省的《实施办法》已经实施19年,与上位法不一致和与我省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也十分明显。同时,我省近年来在发 展残疾人事业中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与做法,也应当通过地方法规制度化、规範化。因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有关制度 规定,适应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客观需要,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计画,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送审稿)》,该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式于 2010年11月上报省人民政府。此后,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广泛徵求了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法律专家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并在省人民 政府法制信息网、省残联网站上公开徵求了社会各界民众的意见,还多次召开协调会,专门就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 究、反覆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草案》已经201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框架调整。这次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认真总结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对现 行《实施办法》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草案分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共47条,新增了13 条,修改了34条,删去了22条,主要涉及残疾人经费、社保、康复、就业等方面。与上位法和《实施办法》相比较,《修订草案》的一个明显特徵是强化政府责 任,稳定经费保障机制,明确规定了福彩和体彩公益金要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比例,特教学校及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準,单独核定成年重度残疾人并施以低 保救助,量化了公共停车场设定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修订草案》贯穿了“保障、服务、发展”的理念,体现了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残疾人作为特 殊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更应当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趋合理,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
2关于福彩和体彩公益金提取比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 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9〕14号)明确要 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目前,我省还没有从地方立法的层次上解决 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具体比例的问题。从广东省、山西省、重庆市、甘肃省、海南省、云南省等兄弟省市来看,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 经相关部门反覆研究和协调,一致同意《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5%以上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 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第九条第二款)。
3关于特殊教育公用经费的倍数。《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制 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準,地方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準和教职工编制标準。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目前,我省多数市(州)特教生人均经费为 700多元,与普通义务教育学校700元基本相等,明显偏低。特殊教育对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的特殊性和专一性以及个性化教育教学有特殊要求,因此需要比普 教投入更多的经费。经相关部门反覆研究和协调,一致同意草案第十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按照当地 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準拨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需要。”
4关于特殊残疾人社会救助。针对特殊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修订草案》从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两个方面加大了对残疾人的特殊社会救助的力度。一是为解 决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修订草案》提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或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按规定纳 入低保範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是为落实残疾人出行无 障碍,保障残疾人有尊严的生活,《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对残疾人 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第四十条)。三是为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修订草案》提出:“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 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是为残疾人机动车停放提供便利,《修订草案》提出“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 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至少设定1个,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定,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各位委员一併审议。
审议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 审。委员们充分肯定了修订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 政府相关部门徵求意见。同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并会同省残联赴泸州、宜宾等地开展重点问题调研,听取多方面意见,多次反覆研究与修改。 2012年5月2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
有委员提出,体彩公益金留成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比例应由5%提高到8%以上较为合理。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理由: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也有同样要求;二是据第二 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各类残疾人总数达622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757%,比例为全国最高。全国多数省市规定的体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都超过 5%,有些高达10%至15%,我省比例不宜过低;三是确定8%以上比例不违反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定,也符合我省实际需要(详见二审稿第七条)。
二、关于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调研中有人提出,将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从15%提高到16%。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理由:一是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 残疾人就业人员为2256万人,失业人员为138万人,失业率为58%。其中,城镇残疾人失业人员为104万人,城镇残疾人失业情况严重。二是国 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规定”。全国各省市确定的比例一般都在15%至2%之间。我省按15%的比例已实行了18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不能满足我 省残疾人就业需求(详见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比例
调研中有人提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应当确定一定比例。通过调研并徵求相关方面意见,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将比例确定为10%。 理由:一是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残疾人收入偏低是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的三大基本特徵。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我省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全国多数省市都将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一项刚性政策,如甘肃、西藏规定不低于30%,山西不低于15%,陕西、内 蒙、宁夏、湖南不低于10%。三是四川作为残疾人比例最高的省份,确定10%的比例比较合理也切合实际(详见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增加与修改的主要条款
1、有委员提出,应当统筹解决未设定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残疾人教育问题。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人口30万以 上的县(市、区)应建设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市州範围内,统筹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学校学习的 残疾人实施特殊义务教育。对具有在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见二审稿第十四条);
2、有委员提出,应当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或变相强迫残疾人劳动或从事其他 活动;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禁止组织利用或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见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有委员提出,应当加强政府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并赋予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提出意见与建议权。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增加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 设、养护和使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二审稿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4、有委员提出,对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随身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相关场馆景区或免费同乘相关车(船)次,才能确保此类残疾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在二审稿中增加了相应规定(见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与上位法相同的条款原则上删去以精简篇幅;对条款中多处提及的“重度残疾人”作了明确界定(见二审稿第五十一条);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内容、条款顺序和文字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与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併审议。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 审。委员们充分肯定了修订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 政府相关部门徵求意见。同时,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并会同省残联赴泸州、宜宾等地开展重点问题调研,听取多方面意见,多次反覆研究与修改。 2012年5月24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
有委员提出,体彩公益金留成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比例应由5%提高到8%以上较为合理。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理由: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也有同样要求;二是据第二 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各类残疾人总数达622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757%,比例为全国最高。全国多数省市规定的体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都超过 5%,有些高达10%至15%,我省比例不宜过低;三是确定8%以上比例不违反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定,也符合我省实际需要(详见二审稿第七条)。
二、关于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调研中有人提出,将各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从15%提高到16%。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理由:一是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省 残疾人就业人员为2256万人,失业人员为138万人,失业率为58%。其中,城镇残疾人失业人员为104万人,城镇残疾人失业情况严重。二是国 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 际情况规定”。全国各省市确定的比例一般都在15%至2%之间。我省按15%的比例已实行了18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不能满足我 省残疾人就业需求(详见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比例
调研中有人提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应当确定一定比例。通过调研并徵求相关方面意见,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将比例确定为10%。 理由:一是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残疾人收入偏低是我省残疾人就业状况的三大基本特徵。政府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我省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是全国多数省市都将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一项刚性政策,如甘肃、西藏规定不低于30%,山西不低于15%,陕西、内 蒙、宁夏、湖南不低于10%。三是四川作为残疾人比例最高的省份,确定10%的比例比较合理也切合实际(详见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增加与修改的主要条款
1、有委员提出,应当统筹解决未设定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残疾人教育问题。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人口30万以 上的县(市、区)应建设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市、区),在市州範围内,统筹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学校学习的 残疾人实施特殊义务教育。对具有在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见二审稿第十四条);
2、有委员提出,应当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或变相强迫残疾人劳动或从事其他 活动;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禁止组织利用或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见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有委员提出,应当加强政府对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并赋予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提出意见与建议权。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增加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 设、养护和使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见二审稿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
4、有委员提出,对盲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随身陪护人员免费进入相关场馆景区或免费同乘相关车(船)次,才能确保此类残疾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内司委审议採纳了该意见,在二审稿中增加了相应规定(见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与上位法相同的条款原则上删去以精简篇幅;对条款中多处提及的“重度残疾人”作了明确界定(见二审稿第五十一条);对修订草案的其他条款内容、条款顺序和文字也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与修改。
以上意见连同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併审议。
解读
原《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修订是该法规施行18年来的首次修订。
一、修法背景
原《实施办法》已施行18年,该办法作为我省残疾人事业的第一项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我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扶持政策、保障範围、优惠标準等内容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省原《实施办法》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有些条款保障内容过窄,《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也需要根据上位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施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将我省有关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医疗、文化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许多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定和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个细化,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有效实施,使残疾人基本状况明显改善,我省残疾人事业步入了法制化、规範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二、修法过程
省残联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2009年10月开始立法论证,抓紧做好《实施办法》修订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加强与政府法制办沟通,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快立法进度。《实施办法(草案)》由省残联起草,在全省残联繫统内部、专门协会广泛徵求意见,省残联党组、理事会十多次研究。2010年9月草案第一稿完成后进入立法调研程式,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残联与省政府法制办多次集中研讨,在省内外进行了广泛的立法调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残联分别徵求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和残疾人等各方面意见,十易其稿,形成《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并经第9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蒋巨峰省长签发,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根据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三十次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见稿,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现行法律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立法调研、走访了残疾人家庭、特殊教育学校、康复医疗机构,听取了关于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和无障碍建设等各方面的建议意见,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员分别会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今年7月27日,我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
(一)修法的三个主要阶段:立项论证(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以省残联工作为主;调研起草(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以省政府法制办为主;立法审议(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负责。
一、修法背景
原《实施办法》已施行18年,该办法作为我省残疾人事业的第一项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我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制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国人大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念、扶持政策、保障範围、优惠标準等内容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省原《实施办法》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有些条款保障内容过窄,《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也需要根据上位法进行调整,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事业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施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将我省有关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医疗、文化生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许多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定和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残疾人经济文化发展需要。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个细化,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有效实施,使残疾人基本状况明显改善,我省残疾人事业步入了法制化、规範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二、修法过程
省残联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2009年10月开始立法论证,抓紧做好《实施办法》修订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加强与政府法制办沟通,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快立法进度。《实施办法(草案)》由省残联起草,在全省残联繫统内部、专门协会广泛徵求意见,省残联党组、理事会十多次研究。2010年9月草案第一稿完成后进入立法调研程式,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残联与省政府法制办多次集中研讨,在省内外进行了广泛的立法调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残联分别徵求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和残疾人等各方面意见,十易其稿,形成《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并经第9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蒋巨峰省长签发,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根据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三十次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见稿,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对现行法律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专门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立法调研、走访了残疾人家庭、特殊教育学校、康复医疗机构,听取了关于残疾人康复、社会保障和无障碍建设等各方面的建议意见,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员分别会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相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以及立法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今年7月27日,我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
(一)修法的三个主要阶段:立项论证(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以省残联工作为主;调研起草(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以省政府法制办为主;立法审议(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负责。
(二)修法的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11年1月4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列入2011年省政府2011年立法计画。2011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画作为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011年11月9日,第9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2012年2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七十次会议同意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12年省人大立法计画完成项目。2012年3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修订草案。2012年5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2012年7月27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确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修法工作的主要特点:领导重视,部门协作,深入调研,广集民智,基础扎实。
(四)有关工作数据:省内外调研12次;专题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和协调会18次;徵集社会意见和建议2000多条;徵求残疾人代表意见1000多人次;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120多人次;整理编印相关资料30多万字。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不与上位法牴触,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重点放在解决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和残疾人的特殊困难上,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作规定;对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作了细化补充;对上位法授权地方制定的,结合我省实际作了具体规定。修订《实施办法》体现了:
一是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确立以权利为本、机会均等、全面融入社会、反歧视、特别扶助等权益保障原则。
二是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将《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的原则思路和重点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三是总结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及实践创新:固化提升近年来我省行之有效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权益保障机制和保障政策措施。
四是解决本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一系列专项调研发现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包括基本康复、公平教育、平等就业以及基本生活、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其中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和解决其特殊困难更为优先,对重度残疾人予以特别照顾。
三、修法原则
(一)立法思路
1.全面性:一是领域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等各领域;二是主体全面,涉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家庭和残疾人,强化政府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三是内容全面,包括规划、政策、组织、资金和有关体制机制等内容。
(三)修法工作的主要特点:领导重视,部门协作,深入调研,广集民智,基础扎实。
(四)有关工作数据:省内外调研12次;专题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和协调会18次;徵集社会意见和建议2000多条;徵求残疾人代表意见1000多人次;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120多人次;整理编印相关资料30多万字。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不与上位法牴触,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重点放在解决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和残疾人的特殊困难上,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作规定;对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作了细化补充;对上位法授权地方制定的,结合我省实际作了具体规定。修订《实施办法》体现了:
一是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确立以权利为本、机会均等、全面融入社会、反歧视、特别扶助等权益保障原则。
二是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将《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的原则思路和重点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三是总结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及实践创新:固化提升近年来我省行之有效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权益保障机制和保障政策措施。
四是解决本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一系列专项调研发现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包括基本康复、公平教育、平等就业以及基本生活、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其中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和解决其特殊困难更为优先,对重度残疾人予以特别照顾。
三、修法原则
(一)立法思路
1.全面性:一是领域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等各领域;二是主体全面,涉及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家庭和残疾人,强化政府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三是内容全面,包括规划、政策、组织、资金和有关体制机制等内容。
2.针对性:针对我省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立法,突出重点,力争解决主要矛盾;针对理顺我省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立法;体现四川特色。
3.实用性(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量力而行、适当超前,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我省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一些关係残疾人事业持久发展、落实仍存在难度的规定加以强化。
4.前瞻性: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超前性和引导性。同时,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强调各项规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等要素。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残疾人事业基础薄弱,建设民生政府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範化、制度化。
2.坚持以权利为本。坚持平等地位和均等机会,维护合法权益,反对歧视。
3.注重分类保障。分残疾类别、分年龄段等,特彆强调儿童优先、老年优待和重残优惠。
4.强调特别扶助。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相结合。
5.倡导合理便利。在遵循通用设计原则的基础上,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接受公共服务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和便利的条件。
6.促进社会融合。以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强调融合教育,分散就业和公共生活参与。
四、基本结构
(一)《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二)《实施办法》的体例框架: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与原《实施办法》相比,在体例结构上做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残疾预防、奖励与处罚和附则十章56条,修订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52条。 因为上位法对残疾预防有着详细规定,为避免重複,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删除了原《实施办法》残疾预防一章,将福利、环境章节修改为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使其标题更準确、内容更完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总则中对其的立法宗旨、适用範围、经费保障机制、执法主体、政府有关部门与残联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他各章分别对残疾人应当享有的扶持政策和权益保障作了具体规定。这样修改,既与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保持一致,又增加和完善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新内容,体例、条目更加明晰、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3.实用性(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量力而行、适当超前,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我省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对一些关係残疾人事业持久发展、落实仍存在难度的规定加以强化。
4.前瞻性: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超前性和引导性。同时,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强调各项规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等要素。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政府责任。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残疾人事业基础薄弱,建设民生政府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责任,并使之规範化、制度化。
2.坚持以权利为本。坚持平等地位和均等机会,维护合法权益,反对歧视。
3.注重分类保障。分残疾类别、分年龄段等,特彆强调儿童优先、老年优待和重残优惠。
4.强调特别扶助。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普惠优惠特惠相结合。
5.倡导合理便利。在遵循通用设计原则的基础上,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接受公共服务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和便利的条件。
6.促进社会融合。以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强调融合教育,分散就业和公共生活参与。
四、基本结构
(一)《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二)《实施办法》的体例框架: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与原《实施办法》相比,在体例结构上做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残疾预防、奖励与处罚和附则十章56条,修订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52条。 因为上位法对残疾预防有着详细规定,为避免重複,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删除了原《实施办法》残疾预防一章,将福利、环境章节修改为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使其标题更準确、内容更完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总则中对其的立法宗旨、适用範围、经费保障机制、执法主体、政府有关部门与残联的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他各章分别对残疾人应当享有的扶持政策和权益保障作了具体规定。这样修改,既与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保持一致,又增加和完善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新内容,体例、条目更加明晰、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五、亮点解读
《实施办法》重在细化和提升法律规範操作性,全面规範了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涉及卫生、人力社保、民政、教育、体育、司法、建设等3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众多企业事业单位。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主体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中的责任和义务都作了全面规範,凡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作规定,使《条例》结构更紧凑,操作性更强。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14款,其亮点:
一是明确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第三条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这将有助于促进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并与残疾人就业有机结合。
二是明确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这对于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具有关键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问题。
(二)第二章“康复”共5条,其亮点:
一是强调要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範围”。从法规上保证了我省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得到报销,使残疾人康复更有保障。
二是明确大力发展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九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效解决了残疾人在新建的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训练能够得到报销的问题。
(三)第三章“教育”共7条11款。其亮点:
一是为解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问题,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确保残疾人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对接”。
二是为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 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或者残疾人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準拨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三是为完善残疾人教育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体系,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待遇,第十九条作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教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教补贴计入退休金”、“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特殊教育荣誉证书”。
(四)第四章“劳动就业”共10条12款。其亮点:
一是提高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是对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第五章“文化生活”共2条6款。其亮点:
一是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和社会应当採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特需文化、体育产品的研发和供给以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
二是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及社会福利方面的扶助力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蹟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六)第六章“社会保障”共9条14款。其亮点:
本章是保障残疾人民生最突出、残疾人得实惠最具体的一章。从残疾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以及托养服务等多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全方位保障残疾人权益。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是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準保险费。”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範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七)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共6条10款。其亮点:
《实施办法》重在细化和提升法律规範操作性,全面规範了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涉及卫生、人力社保、民政、教育、体育、司法、建设等3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众多企业事业单位。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主体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中的责任和义务都作了全面规範,凡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再作规定,使《条例》结构更紧凑,操作性更强。
(一)第一章总则共7条14款,其亮点:
一是明确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第三条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民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这将有助于促进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并与残疾人就业有机结合。
二是明确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这对于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具有关键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问题。
(二)第二章“康复”共5条,其亮点:
一是强调要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範围”。从法规上保证了我省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得到报销,使残疾人康复更有保障。
二是明确大力发展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九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效解决了残疾人在新建的康复机构接受医疗康复训练能够得到报销的问题。
(三)第三章“教育”共7条11款。其亮点:
一是为解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问题,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确保残疾人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对接”。
二是为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保障机制,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 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特殊教育班或者残疾人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3倍以上的标準拨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三是为完善残疾人教育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体系,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待遇,第十九条作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教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教补贴计入退休金”、“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特殊教育荣誉证书”。
(四)第四章“劳动就业”共10条12款。其亮点:
一是提高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是对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第五章“文化生活”共2条6款。其亮点:
一是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和社会应当採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特需文化、体育产品的研发和供给以及残疾人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
二是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及社会福利方面的扶助力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蹟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六)第六章“社会保障”共9条14款。其亮点:
本章是保障残疾人民生最突出、残疾人得实惠最具体的一章。从残疾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以及托养服务等多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全方位保障残疾人权益。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是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準保险费。”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範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七)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共6条10款。其亮点:
本章吸纳了国家最近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重要条款,强调了无障碍建设要“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并对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第四十二条)。同时,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方便残疾人驾车出行,明确规定“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定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着标誌,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设定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定”(第四十五条)。
总体上讲,《实施办法》的出台会使残疾人权益更有保障,残疾人福利更加丰富,残疾人服务更加完善。
六、突出作用
(一)为残疾人权益实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实施办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重要领域以及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明确了残疾人扶助途径,突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在进一步细化《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体现出了鲜明的地方特点,为残疾人依法享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二)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
《实施办法》除对政府财政预算投入作出规定外,还明确规定了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从法规层面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强化了资金保障,解决了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将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更大的实惠。
(三)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残工委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提出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些规定都将促进政府和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努力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积极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四)建立完善了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实施办法》充分保障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保障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和质量,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强调了保障残疾人教育的权利。
《实施办法》立足于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益,重点保障适龄残疾人的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从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建立特教学校、提高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提高特教教师待遇等方面对推动残疾人教育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广大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残疾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实现自食其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六)加大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
总体上讲,《实施办法》的出台会使残疾人权益更有保障,残疾人福利更加丰富,残疾人服务更加完善。
六、突出作用
(一)为残疾人权益实现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实施办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重要领域以及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强调了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明确了残疾人扶助途径,突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在进一步细化《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体现出了鲜明的地方特点,为残疾人依法享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二)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
《实施办法》除对政府财政预算投入作出规定外,还明确规定了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从法规层面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强化了资金保障,解决了残疾人事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将使更多的残疾人得到更大的实惠。
(三)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实施办法》明确了政府、残工委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提出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些规定都将促进政府和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努力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积极工作,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四)建立完善了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实施办法》充分保障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保障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残疾人康复水平和质量,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强调了保障残疾人教育的权利。
《实施办法》立足于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益,重点保障适龄残疾人的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从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建立特教学校、提高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提高特教教师待遇等方面对推动残疾人教育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广大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残疾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进而从根本上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实现自食其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六)加大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
残疾人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基础和条件,《实施办法》加大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力度的规定。这对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深远的意义。在当前残疾人就业十分困难的形势下,必将有力地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更多的残疾人通过就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对解决得好残疾人就业问题,使改善残疾人整体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七)对困难重度残疾人予以多方面保障
《实施办法》强化了社会保障的举措,规定了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残疾人民生的立法原则。
同时,《实施办法》在残疾人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全方位、多层次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依法加快发展。
(七)对困难重度残疾人予以多方面保障
《实施办法》强化了社会保障的举措,规定了残疾人在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残疾人民生的立法原则。
同时,《实施办法》在残疾人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全方位、多层次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维护。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依法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