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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19-05-30 11:39:32 百科

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七章34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施行日期:2012.07.01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8-15 15:38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 2012-08-15 15:38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公路局、省高管局(集团):现将《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至2012年6月30日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建立科学、规範、高效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管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分别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处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按其作业内容、工程性质、技术複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日常养护、中修、大修和局部改建四类,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附属档案。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养护工作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两类。第二章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养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预防治理高速公路病害和隐患,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最大限度地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行业技术规範、标準和操作规程,採取正确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经常性和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和技术标準,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积极採用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工作效率,正确处理“质量、安全、畅通、工期”之间的关係,儘量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影响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及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及标準及时申请养护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使用合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及时完成轻微病害和破损的修补。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準》及省厅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採用先进的检测和评价手段,对高速公路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与调查,建立路面桥樑资料库和路面桥樑养护管理、评价系统,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科学评定,并作为制订养护规划和计画的依据。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建立专业的日常养护队伍或採用其他的日常养护模式,加大养护管理力度,确保日常养护到位。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养护设备,并根据养护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路面清扫、路面灌缝、路面除雪、护栏维修、路桥巡查及检测设备,儘量减少人员直接上路作业,逐步实现高速公路养护机械化。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实行定额计量管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测算标準,参考高速公路建设标準、通车年限、交通量、大中修工程实施年限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核定。第四章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应当加强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作为建议计画基本依据的工程项目设计档案,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对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应按照养护工程项目库建设的有关要求,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养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档案;维修方案明确,技术简单的应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档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二)对于经营性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档案;维修方案明确,技术简单的仅编制施工图设计档案,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实施。 (三)对于应急抢险工程,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在抢险结束后及时将应急抢险工程有关材料(影像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费用清单等)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工程投资额。
第十六条 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监控中心、收费站等工作用房的改扩建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报批:(一)对于需新增占地的房屋改扩建项目,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二)对于不新增占地,但需扩大建筑规模的房屋改扩建项目,需依据房屋的使用性质,严格前期管理。对于以满足公众服务为目的的服务区房屋改扩建项目,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档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他如收费站、监控中心等房屋改扩建项目,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三)对于不新增占地也不扩大建筑规模的房屋改造工程,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档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工程分类、技术难度和工程规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单位要在认真调查、检测的基础上按国家、省有关标準和规範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专业施工单位、专业监理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準和技术规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项目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经过批准的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其相应投资变化列入养护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不得列入养护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任何养护单项工程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二)养护单项工程技术複杂或对结构安全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一条 较大设计变更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各设区市交通局、省高管局负责审查,并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申请养护工程设计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面签署的意见); (二)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三)原设计相应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费用变化对照清单、计算书和预算档案。
第二十二条 进行养护工程施工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定施工安全标誌,保障养护人员和行车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因养护工程施工需要封闭车道或改变交通流向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交通组织设计和应急疏导预案,做好施工路段的保全全、保畅通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大、中修及局部改建工程应当实行全过程公开,建立健全养护髮展规划、养护计画公开,可研报告审查公开,招标过程公开,施工现场交通组织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设计变更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资金使用公开,竣(交)工验收公开,从业信息公开等“十公开”长效机制。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应急保障能力,成立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高速公路应急抢险修複方案,建立应急抢险工作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做好培训和演习,加强应急準备、指挥和回响能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信息预警发布等管理制度,当出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高速公路设施损坏、通行受阻等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反应迅速、调度及时、保障有力。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做好特殊天气情况下防汛、除雪等工作。(一)汛期,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繫,加大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生水毁及时抢修。(二)认真做好除雪防滑工作,保证雪停后24小时至少双向四车道积雪清除完毕,基本恢复正常运营条件;雪停后48小时,路面行车道及硬路肩积雪清除完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路况和养护管理规範化工作的检查督导。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对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规和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养护资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或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财务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养护资金安排不足,未能落实有关部门批准的养护工程规模和技术标準,致使路况不能达到规定水平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日常养护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小修保养、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等,以保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三十一条 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第三十二条 大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準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三条 局部改建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局部改造,显着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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