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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07-26 00:48:06 百科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05号)要求,对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设定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管理。

2018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挂牌成立。当天,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也一併挂牌成立。

现任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厅长:贺志亮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外文名:Culture and Tourism Depart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成立时间:2018年11月12日
  • 现任领导:贺志亮 
  • 隶属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历史沿革

2018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呼和浩特举行。全会传达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报党中央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对全区机构改革工作作了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作为22个政府组成部门第一次“亮相”。
机构改革机构改革
2018年11月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组建及重新组建的10个厅级部门和2个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通过表决,并接受了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恆颁发的任命书。会议任命贺志亮同志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2018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揭牌成立。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自治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并推动全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準化、均等化。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準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範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监管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内蒙古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自治区文物局。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信访、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文化和旅游各类社会组织前置审核工作。指导、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规範性档案合法性审查、行政複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人事处。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工作,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实绩考核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採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指导自治区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处(乌兰牧骑事业处)。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和乌兰牧骑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艺术创作,组织实施重点题材艺术创作项目,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艺作品。指导所属文艺院团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扶持代表自治区水準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公共服务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导向性、示範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活动。指导民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民间艺术之乡和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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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教育处。拟订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艺术科研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準化工作,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文化和旅游高等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全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资料库建设。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画。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九)产业发展处。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展会、论坛等活动。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十)资源开发处。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四季旅游,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组织开展国内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工作。承办自治区重大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
(十一)市场管理处。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準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开展全区导游资格考试、导游等级考试等相关工作。
(十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规範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协调督办文化和旅游市场举报投诉。指导、监督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区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案件。
(十三)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拟订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承办文化和旅游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档案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和宣传推广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自治区文物局、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及自治区文物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编制65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1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15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贺志亮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内蒙古民族艺术剧院党委书记、院长:刘春良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张玉军、李晓秋、蔚治国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局长、内蒙古博物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永志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马万田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巡视员:李鸿英 、朱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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