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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2020-01-16 23:30:24 百科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2016-7-29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46 号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採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组织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伪科学、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画,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画和政策措施,为社会科学普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範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是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工作计画和政策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组织和推动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学术研究和人才培训;
(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社会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地方特色文化;
(四)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五)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普及讲座、报告会、研习班,组织相关的展览、谘询、竞赛和考察交流;
(二)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製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编写、製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
(四)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五)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按照本地区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计画,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针对村民、居民的需求,利用所在地的教育、文化等资源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时,其所在地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反映和体现人文精神、人文素养的社会科学基础知识作为通识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特点和要求,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省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立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套用开发。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加强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套用,为公众提供社会科学普及产品和服务。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公务员、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等,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路等媒体应当开设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节目,製作、刊载和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
图书和电子音像出版、影视製作及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出版、製作和发行、放映。
第十八条 图书馆(室)、博物馆(院)、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站)、体育馆(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应当利用自身资源,採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第十九条 车站、机场、码头、捷运、公园、游览中心、宾馆、商场、银行、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信息橱窗、电子视频等载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正常开展。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
第二十一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周为“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宣传、展示、培训、研究和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公众开放其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利用人文社科馆或者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馆和设施,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对公众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联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科学普及示範基地建设标準和管理规範,指导社会科学普及示範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应当通过数位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网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其他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与套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专项基金,或者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向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和推荐。
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科联建设,重视社会科学普及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储备,加强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单位在组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时,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成果作为综合评价与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託,现就《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科学普及是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途径。通过地方立法来规範并加强社科普及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依法开展社科普及活动,对于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贯彻中央大政方针,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需要。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对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及其普及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了关于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印发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画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为此,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积极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加强社科强省的建设。因此,有必要将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宣传和普及的重要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我省社科普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调动全社会社科普及积极性,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需要。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况和文明素质。我省公民科学素质达标率虽为8.25%,但与已开发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通过对社科普及进行立法,对于切实加强社会科学的传播、教育和套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重视社会科学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创新科学思维、提高科学素养、掌握科学方法,调动全社会参与和开展社科普及的积极性,更好地提升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汇聚社会各方资源,推进社科强省建设的需要。社科普及承担着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使命。近年来,我省社科普及工作虽然取得明显进展,但与我省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的任务相比,与人民民众对社科知识的新需求相比,无论是在社会重视程度还是在人民民众广泛参与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不同程度制约了社科普及工作的开展。为此,通过立法的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让更多的专家学者走出书斋、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走向大众,加入社科普及的队伍,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十分必要。
2014年6月,省委罗志军书记在主持省委常委会专门听取省社科联工作情况汇报时明确指出:“要加快社科普及立法进程,为繁荣发展社科事业、加快建设社科强省创造更好条件。”根据省委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社科普及立法,将这一项目由调研项目确定为2016年正式立法项目。此外,宁夏、广东、福建、山东、湖南等兄弟省市相继制定的社科普及条例,也为我省社科普及的立法提供了学习参考的範例。据此,我们感到社科普及条例的立法条件相对成熟。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5年4月,根据省委、省人大领导同志的要求,在许仲梓副主任的直接关心指导下,我们会同省有关方面开展了社科普及立法专题调研,先后在南京、南通、苏州等地区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听取有关立法建议和意见。省社科联也先后到有关省辖市社科联和县(市、区),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有关方面对社科普及立法工作的意见。我们还就有关情况专门听取了省委宣传部负责同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会同省社科联,认真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稿》,于今年3月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同志到宿迁、泰州和靖江等地再次进行调研。4月份,在扬州召开部分省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进一步徵求意见,修改完善。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关係:
一是正确处理好党管意识形态与政府推动社科普及的关係。社会科学普及的思想性、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党委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又要充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来推进。因此在立法中,既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又要体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社科普及中的重要职责,同时充分发挥有关人民团体的作用,这方面,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作了适当的安排。
二是正确处理好社会科学普及立法与自然科学普及立法的关係。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实践证明,自然科学中的一些重大发现、物质运动规律等本身就包含了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重要的社会科学原理与知识,需要我们在科学普及中很好地加以结合。因此,我们在制定社科普及条例时,既注意吸收自然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和可借鉴之处,同时又结合社科普及的一些不同要求和特点作出规範,使二者相互借鉴,有机结合。
三是正确处理好普及一般社会科学知识与加强人文精神、人文情怀、人文素养的关係。我们感到,加强社科知识的普及,涉及的面较广,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人文精神、人文情怀、人文素养的培育,因为文化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从而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素质,提高全民族的文明水平。这方面,我们在条例中作了适当体现。
四是正确处理好法规内容的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关係。在《条例(草案)》中我们既注意立足当前社科普及工作的实际,较好地推动和促进社科普及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又兼顾到社科普及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安排,使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相统一。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社科普及的定义和原则。为了与《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对科普的定义相协调,《条例(草案)》将社科普及界定为一项公益性活动(第二条),并确立了社科普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第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第四条),社科普及活动必须依法开展(第五条)等。
(二)关于社科普及的组织和管理。为了加强党委、政府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社科普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科普及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社科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第七条)。地方各级社科联是社科普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承担社科普及相关任务(第八条)。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第六条第一款),从而通过相应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视,同时也为社科普及工作的成效规定了相应的评价机制。
(三)关于社科普及的内容和形式。考虑到社科普及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目前《条例(草案)》所规定的社科普及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文化和法治观念;优秀传统文化、现代文明成果和地方特色文化;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社会科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等(第九条)。社科普及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社科普及形式的多样性,《条例(草案)》同时规範了社科普及的几种主要形式(第十条)。
(四)关于社科普及的社会责任。社科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科普及(第十一条)。其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第十二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十四条),各类媒体(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单位(第十七条),有关场所(第十八条)均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社科普及工作。
(五)关于社科普及的保障和促进。必要的经费是社科普及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科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科普及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社科普及工作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社科普及(第十九条)。与此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社科普及专项基金,或者对社科普及事业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为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热爱人文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科普及,《条例(草案)》还规定,将每年9月的第三周定为“江苏省社科普及宣传周”(第二十条),建设社科普及示範基地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全省社科普及示範基地建设标準和管理规範(第二十三条),为建设社科强省和提升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有力支撑。
(六)关于社科普及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在第六章中设立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以社科普及名义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宣扬封建迷信、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社科普及工作中可能会发生的几种主要违法行为分别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快速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及时和必要。条例草案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总体可行。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书面徵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谘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公布草案公开徵求意见,并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省社科联到南京、镇江调研,就条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6月下旬召开部门座谈会暨专家论证会,徵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专门进行研究论证。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中社会科学普及的定义不能準确反映与自然科学普及的差别,建议修改完善。因此,参考部分兄弟省份条例中社会科学普及的定义,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将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採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传承文明,倡导科学思想,弘扬人文精神的活动。”
2、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社会科学普及的政治性、导向性强,建议明确社会科学普及的指导思想。因此,经反覆研究,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于组织管理
1、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科学普及中的职责。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範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2、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第七条中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领导小组的性质和职责不够明确。目前各地已经成立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宣传部,在该领导小组之外再成立一个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领导小组不现实。而社会科学普及涉及部门多,确实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根据各方面比较一致的意见,并参考兄弟省份的做法,建议将该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联具体负责。”
3、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第八条关于社科联的定位不够準确,有些工作职责需要斟酌。因此,依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表述,建议将社科联定位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并根据社科联的性质,将第一项中“开展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修改为“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删去第二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内容;将第五项修改为“建立公民人文社会科学素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关于内容和形式
1、有些委员、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草案第九条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内容的规定不够準确、全面。因此,建议将第一项修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第二项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的主要学科门类作了具体列举;第三项“法律文化和法治观念”已被第二项吸收,建议删去;第四项中“现代文明成果”不仅涉及社会科学,还涉及自然科学,建议删去。
2、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是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而是社会科学普及的载体和途径。因此,建议将该项删去。同时,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四项中部分内容单列出来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关于社会责任
1、根据有些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根据有的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职业特点和要求,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3、工会、共青团、妇联提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也应当利用自身资源,採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五、关于保障措施
有些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强化社会科学普及保障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完善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科联应当通过数位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网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利用和共享”;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产,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此外,还对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相关报导

2016年7月29日上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蒋定之表示,《条例》总结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对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相关工作做出了全面规範,有利于我省社科普及事业健康发展。
蒋定之指出,我们要建设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素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科强省这一目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科普及工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条例》分为七个章节,共有35条。除附则外,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为组织管理,第三章规定了内容和形式,第四章明确了社会责任,第五章制定了保障措施,第六章明确了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的通过,将对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起到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建立起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在25日上午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腊生向大会作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德海列席会议。2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分三个小组对包括《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内的有关法规和决定进行了认真审议,省社科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汪兴国和科普部的同志列席小组审议,并于会后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的同志一道,汇总分组审议意见,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条款的修改建议。29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处室的同志向各位常委会委员反馈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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