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是《证券法》规定的一项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範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抑制过度投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终止上市
- 关于:《证券法》
- 属于: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 包含: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定义
终止上市是彻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资格,或者取消上市证券挂牌交易资格的制度。
条件
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有关终止上市的规定如下:
退市条件 | 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 |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备注 |
连续亏损 | 两年 (含追溯重述) | 三年 | 四年 | |
净资产连续为负 | 一年 (含追溯重述) | 两年 | 三年 | 新增 |
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 | 一年 (含追溯重述) | 两年 | 三年 | 新增 |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 ―― | ―― |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準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 扩大“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指标的适用範围 |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 一年 | 两年 | 三年 | 新增 |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 两个月 | 四个月 | 六个月 |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 两个月 | 四个月 | 六个月 | |
股票成交量 | ―― | ―― |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时触及前述标準 | 新增 |
股票收盘价 | ―― | ―― |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在本所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标準 | 新增 |
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準被暂停上市 | ―― | ―― |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準被暂停上市后:(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任一为负数;(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五)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六)保荐机构未就公司治理水平发表意见,或者其发表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新增 |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 ―― | 自规定期限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 |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公司未披露解决方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未获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决方案的公告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 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 |
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 | —— | 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权益变动公告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併 | ―― |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併 | |
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 | ―― | 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 |
公司解散 |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的下一交易日 | ―― | 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 披露法院受理申请裁定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 ―― | 法院宣告破产裁定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 | —— | 公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
相关概念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证券法》关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是对《公司法》延续、补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仅就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规定,未规定恢复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暂停上市永久化。《证券法》专门就恢复上市作出规定,解决了恢复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以决定方式作出。依照《证券法》,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这是《证券法》对《公司法》的重大改进,显示出立法者试图放宽政府监控,加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