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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会

2017-12-12 21:50:56 百科
四川省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会

四川省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会

四川省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会,是由四川省国际经济贸易硏究所,联合省社科院、西南财大、四川大学、省商务发展事务中心、川投集团、华西集团、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民福集团、开元集团、通威集团、波鸿集团,国际铁路班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等全省相关企业、硏究和中介机构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国际经贸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省商务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四川省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会
  • 外文名:Sichuan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 成立时间:2016年7月18日
  • 业务主管:四川省商务厅
  • 注册机构:四川省民政厅
  • 社会信用代码:51510000MJQ011734U

组织架构

(排名不分先后)
会长单位:
四川民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
四川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商务发展事务中心
监事单位: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理事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
四川省社科院印度研究中心
四川南丝绸路文化发展中心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工程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波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国际铁路班列有限公司
成都艾民儿皮製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家具进出口商会
毕马威企业谘询(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旭阳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省恆大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世康房地产开发公司
四川华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超臣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英威斯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开放包容、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广泛聚合各界力量和资源,建立民间国际经贸合作促进平台和智囊平台,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规划,促进四川企业抱团开展国际投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推动四川融入"一带一路",为四川省和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发展方向

建设—带—路专业智库、构建全球经贸关係网路、搭建项目落地对接平台。

服务範围

(一) 打造高端智库:聚合国内外政商高管、教授学者等专家智力资源,构建"—带一路"专业智囊平台,对各国巨观环境和企业微观策略进行研究探讨,发布研究报告和白皮书,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提供参考。
(二) 组织经贸活动:参与和策划、境内相关论坛、推介对接会,考察互访,调研座谈,学习培训,交流联谊,优秀企业评选等相关经贸交流促进活动。
(三) 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法律、会计、管理、金融、人力资源、培训、出国等相关商务服务,构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和风险防控平台。
(四) 建立合作机制:密切与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领事机构、商贸促进机构、国际组织、商协会等单位的联繫,建立广泛的合作交流机制。
(五) 促进资源共享:完善会员服务机制和方式,秉持共建共享原则,整合各方信息和资源,建立企业目录和项目库,编辑相关刊物、报告和指南,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互动。
(六) 推动项目落地:联合省内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发展促进基金,逐步探索建设交易中心、境内境外国别园区或楼宇,为项目落地i提供基础支撑。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四川省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会由有志于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和开展国际经贸合作和交流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经贸机构、大专院校、研究智库,以及专家学者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属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聚合社会各界力量和资源,建立地方性的民间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促进平台,积极实施国家“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规划,促进四川企业抱团发展,广泛开展国际投资、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推动四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四川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
(一)打造高端智库。聚合国内外政商高管、教授学者等专家智力资源,构建“一带一路”专业智囊平台,对各国巨观环境和企业微观;策略进行研究探讨,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提供参考。
(二)组织经贸活动。参与和策划、承办境内外相关论坛、推介对接会,考察互访,调研座谈,学习培训,交流联谊等相关经贸交流促进活动。
(三)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法律、会计、管理、金融、人力资源、培训、出国等相关商务服务,构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全方位、全流程、一体化的专业服务和风险防控平台。
(四)建立合作机制。密切与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领事机构、经贸促进机构、国际组织、商协会等单位的联繫,建立广泛的合作交流机制。
(五)促进资源共享。完善会员服务机制和方式,秉持共建共享原则,整合各方信息和资源,建立企业目录和项目库,编辑相关刊物、报告和指南,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交流互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为充分体现本会的国际性、专业性和社会性,本会吸纳与开展国际经贸合作交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贸促进机构、商协会等组织,金融、会计、法律、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文化机构、研究机构及负责人,企业高管、专家学者、海外侨领及归国人士等作为单位会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为中国大陆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无偿获取本会提供的商业、金融、法律及其他相关资讯;
(七)帮助协调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关係;
(八)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请本会法律事务服务部门给予支持保护;
(九)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研讨论坛、经验分享、考察、培训等活动时,享受会员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并协助审查;
(七)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结合自身能力承办
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提前2日通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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