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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範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8-04-08 05:36:53 百科

四川师範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四川师範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简介如下,
四川师範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实现“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的论证、谘询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院科学发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学术发展与评价、学风建设等事项前,应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7-9名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委员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考虑学科、专业、年龄的合理分布及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由全体教职工选举,可以差额产生。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有行政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在学院全体教职工中提名产生,负责处理会议材料準备、会议记录、档案整理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为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可连续聘任,换届新增委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工作调整或缺额,可按规定及时作相应的调整或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论证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学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第十二条 参与学院年度人才引进计画的制定与考核、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与考核。
第十三条 论证学院各层次人才培养计画和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议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业设定与调整等。
第十五条 负责各类学位的审核、导师与学术学科带头人的遴选与推荐。
第十六条 负责评议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水平与学术价值;负责向上级部门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参与学院学术研究机构组建、考核、评估等。
第十七条 负责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等行为,提出初步鉴别意见。
第十八条 学院提请教授委员会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正。
(二)在职在岗,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关心学院、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学科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一)工作变动或调离;
(二)在外学习、进修达半年以上;
(三)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四)有学术失范行为;
(五)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召开会议议事,由主任委员召集,到会人数达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广泛徵求意见,开会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赞成票数达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对会议所讨论涉密的议题,严守保密。
第二十七条 讨论与教授委员会委员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的议题,本人应迴避。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不得委託他人代为参与教授委员会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可以列席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列席党政联席会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产生后须上报学校审核批准;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教授委员会工作细则,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原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不再另设,其原有职能由教授委员会履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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