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招生是教育部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画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档案精神,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决定由高等职业院校在高考前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名单,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录取。这种招生形式就叫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与参加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单独招生最早开始于2007年,命题主体单位由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逐步扩权到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各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内高职院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单独招生
- 英文名:Independent enrollment
- 简称:单招
- 创办时间:2007年
- 类别:升学考试
- 学校类型:理工,文史,财经,政法,艺术等
- 所属地区:中国
- 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 目的: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
- 考试时间:高考前期
- 命题参考範围:当年高考大纲
- 考生範围:高中/中职毕业生/社会青年等
- 试点院校範围:国家示範/国家骨干/省示範高职等
特点
为探索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单独招生院校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单独招生院校生源範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历史沿革
2007年
教育部批准在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总计8所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进行单独招生试点。
主管部门 | 试点院校 |
---|---|
江苏省教育厅 |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 |
浙江省教育厅 |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
湖南省教育厅 |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 |
广东省教育厅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2008年
单独招生试点院校的範围扩大到8个省/自治区总计20所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新增河北、辽宁、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进行试点。
主管部门 | 试点院校 |
---|---|
四川省教育厅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教育厅 |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河北省教育厅 |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 |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
辽宁省教育厅 |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
江苏省教育厅 |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 |
浙江省教育厅 |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 |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 |
湖南省教育厅 |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 |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 |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
广东省教育厅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2009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範围扩大到13个省/自治区总计33所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画招生9240名。新增广西、山西、山东、福建、安徽等省/自治区进行试点。
主管部门 | 试点院校 |
---|---|
四川省教育厅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教育厅 |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 |
河北省教育厅 |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 |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
辽宁省教育厅 |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
江苏省教育厅 |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 |
浙江省教育厅 |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 |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 |
湖南省教育厅 |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 |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 |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
广东省教育厅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
广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 |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 |
陕西省教育厅 | 山西财税专科学校 |
安徽省教育厅 |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
福建省教育厅 |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山东省教育厅 | 威海职业技术学院 |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 |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
2010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範围扩大到73所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计画招生25505名。
试点院校 | |||
---|---|---|---|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 瀋阳职业技术学院 |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 淄博职业学院 |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 威海职业学院 | 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
2011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範围扩大到200所,包括100所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以及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2012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範围进一步扩大,包括100所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以及各省级示範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2013年
单独招生院校的範围进一步扩大,包括100所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100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各省级示範高职院校以及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所在高职高专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
2014年
各省单招学校名单及限额
山东单招学校2014年单独招生计画限额
序号 | 学校名称 | 2014年单独 招生计画限额 | 序号 | 学校名称 | 2014年单独 招生计画限额 |
1 |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 1410 | 22 |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 1095 |
2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 1380 | 23 | 济南职业学院 | 990 |
3 |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 1020 | 24 |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840 |
4 | 威海职业学院 | 1380 | 25 |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 | 750 |
5 | 山东职业学院 | 1410 | 26 |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 510 |
6 |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 1035 | 27 |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 774 |
7 |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 900 | 28 |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 720 |
8 |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 1230 | 29 |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 340 |
9 | 潍坊职业学院 | 1185 | 30 |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 620 |
10 | 烟台职业学院 | 1470 | 31 |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 460 |
11 | 东营职业学院 | 1350 | 32 |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540 |
12 |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 1035 | 33 |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 580 |
13 | 滨州职业学院 | 1350 | 34 |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 550 |
14 |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 1440 | 35 |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 560 |
15 |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 1200 | 36 |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 500 |
16 |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 870 | 37 |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 510 |
17 | 淄博职业学院 | 2040 | 38 | 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 500 |
18 |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 1200 | 39 |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 840 |
19 |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780 | 40 |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 500 |
20 |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 1200 | 41 | 山东海事职业学院 | 200 |
21 |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 870 | 42 |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 200 |
合计:38334 |
2017年重庆单招学校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工程学院 |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 |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电讯职业学院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 |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 |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重庆公共运输职业学院 |
重庆轻工职业学院 |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
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
重庆套用技术职业学院 |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
2017年四川单招学校名单
四川现代职业学院 |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广安职业技术学院 |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
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
四川天一学院 |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华新现代职业学院 |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 |
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
南充职业技术学院 |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护理职业学院 |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
成都艺术职业学院 |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
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文化传媒职业学院 |
四川管理职业学院 |
四川幼儿师範高等专科学校 |
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
成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
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 |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
河北省单招学校名单
性质 | 院校名字 | 省市 | 地址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 邢台市 | 邢台市钢铁北路552号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 承德市 | 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四水厂路18号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626号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唐山市 | 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29号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方兴路88号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 秦皇岛市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90号 |
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 |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 邯郸市 | 邯郸市渚河路141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 唐山市 | 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120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邢台市 | 河北邢台泉北西大街1169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 承德市 | 河北省承德市高校园区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 张家口市 | 张家口市高新区马路东59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长兴街12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体育南大街318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珠江大道219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软体职业技术学院 | 保定市 | 保定市长城北大街47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 保定市 | 保定市朝阳南大街613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569号 |
省级示範性高职院校 |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南二环汇文街16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青园街149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 唐山市 | 唐山市北新西道88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劳动关係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端学院路6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 石家庄市 | 河北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01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槐中路417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桥西区工农路587 |
其他院校 |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 唐山市 | 唐山市路南区警钢路68号 |
其他院校 |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 | 任丘市 | 河北省任丘市哑叭庄村 |
其他院校 |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 秦皇岛市 | 秦皇岛市海港区文盲路8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 沧州市 | 沧州市浮阳南大道6号 |
其他院校 |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 秦皇岛市 | 秦皇岛市河北大街西段73号 |
其他院校 |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 沧州市 | 沧州市运河区九河西路 |
其他院校 |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 衡水市 | 衡水市红旗大街2373号 |
其他院校 |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 廊坊市 | 廊坊东方大学城二期 |
其他院校 |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 秦皇岛市 | 秦皇岛市南戴河前进路6号 |
其他院校 | 泊头职业学院 | 沧州市 | 泊头市光明街150号 |
其他院校 | 冀中职业学院 | 定州市 | 定州市刀枪街3号 |
其他院校 | 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 张家口市 | 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北大街地院港1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 保定市 | 保定市祥瑞大街102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正定县华安西路29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高开发区信工路18号 |
其他院校 |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 三河市 | 三河市工业新区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桥西区宫北路11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西路47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学府路236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科技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开发区创业路23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端学院路2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中山路西获铜路联合大学城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169号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3号 |
其他院校 | 廊坊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 石家庄市 | 廊坊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 |
其他院校 |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开发区岗上文明路12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外国语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红旗南大街滙丰西路29号 |
其他院校 | 渤海理工职业学院 | 黄骅市 | 黄骅市神华北大街 |
其他院校 | 河北传媒学院 | 石家庄市 | 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8号 |
其他院校 | 河北农业大学(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 保定市 | 保定市灵雨寺街289号 |
外省院校 |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 长沙市 | 湖南省长沙市香樟路22号 |
外省院校 |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 北京市 | 北京市东燕郊经济开发区燕灵路2号 |
国家档案
2007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在部分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教育厅: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覆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範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画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画控制数见附属档案),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鈎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範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覆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範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画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画控制数见附属档案),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鈎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範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2008年
《关于2008年河北等8省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函悉,经研究,同意你省(自治区)2008年在部分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範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通过在部分示範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自我约束、行政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在本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8年试点生源範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原则上控制在本校计画总数的10%以内(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画表见附属档案),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鑒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8年相关专业可试点面向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範办学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注意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的全过程要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其示範校资格。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函悉,经研究,同意你省(自治区)2008年在部分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範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通过在部分示範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自我约束、行政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在本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8年试点生源範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原则上控制在本校计画总数的10%以内(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画表见附属档案),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鑒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8年相关专业可试点面向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等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範办学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注意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的全过程要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其示範校资格。
2009年
《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範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範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属档案所列示範校单独招生计画表),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鑒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範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鈎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範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範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範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属档案所列示範校单独招生计画表),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鑒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範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鈎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範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2010年
《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10年在部分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及国家重点培育(扶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画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有关政策要求的重大制度改革设计。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通过在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校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10年试点校生源範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属档案所列单独招生计画表),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各试点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鑒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10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区的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範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各试点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鈎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範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10年在部分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及国家重点培育(扶持)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画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有关政策要求的重大制度改革设计。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通过在试点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校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10年试点校生源範围主要应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也可试点招收部分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属档案所列单独招生计画表),未完成的计画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各试点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鑒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的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10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区的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範办学行为,强化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尤其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务考场管理,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各试点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鈎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範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2011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示範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画,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通过扩大试点,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
二、试点高校範围为已列入“国家示範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画”的示範和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画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关院校,单独招生计画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建议计画数见附属档案。单独招生计画纳入各试点高校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画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画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生源範围主要为试点高校所在省(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也可报考。
三、有关省(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则明确、秩序良好,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各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办指导下, 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範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试点高校可单独或联合企业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完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试点高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已被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五、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鈎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範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六、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各试点高校报考录取数据等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属档案:2011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及建议计画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