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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017-11-14 04:38:31 百科

启东市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準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公平公正实施社会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在实施各类社会救助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工作。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是专门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範围内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
各镇乡、园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资料收录、上报、调查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乡、园区、街道的委託,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核对对象

第六条 核对对象是指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或者家庭。主要包括:申请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準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居民或者家庭;已享受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準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的居民或者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居民或者家庭。

第三章 核对内容

第七条 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性住房、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时,社会救助部门应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第八条 家庭人口和户籍情况包括:核对对象户籍人口情况,分(立)户或迁入(出)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死亡和户口注销时间等情况。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僱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採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第十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等。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核对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式不同,採取信息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一)实时信息比对。运用计算机网路技术,通过前置伺服器连线专线,实现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与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二)定期信息比对。通过人工接收和传送,导入和导出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的定期交换,或者由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
(三)传统调查。在运用信息化比对手段的同时,仍要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调查手段,综合套用,相互补充。

第五章 核对途径

第十三条 申请救助家庭提出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提交核对委託书;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接受委託后,向相关部门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居民和家庭,应结合定期覆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授权文书,便于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在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认为有必要覆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进行覆核。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覆核结果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智慧财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六)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加快完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核对对象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民政局负责牵头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开发核对软体,搭建核对平台,提供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以及负责跨市(县)的信息查询工作。
财政局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同时提供财政供养人员相关信息。
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享受保障安置和救助等信息。
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从事客、货运驾驶、计程车辆营运及收入等信息。
工商局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信息。
国税局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纳税等信息。
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统计局负责提供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
总工会负责提供特困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
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发改委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同时负责政府信息化服务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对接渠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核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运行。
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应当建立调查、比对的工作规範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準确、公正。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约束,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信息。
市监察局要加强参与核对部门的效能监督,督促参与核对部门在约定的时间内正确及时地提供比对信息。
参与核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的具体操作规範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9日起施行。
启东市民政局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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