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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协定书

2017-08-21 13:28:01 百科

商务协定书

商务协定书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就商务问题或事项经过协商取得——致意见后共同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係的契约性档案。商务协定书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还可以是公民个人,当然,具体到某种协定时,也可能对签约主体有限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商务协定书
  • 外文名:Business agreement
  • 特点:使用比较广泛
  • 区别:使用情况比较複杂
  • 常见协定书:联营协定书

种类

商务协定书相比较于其他协约文书,使用比较广泛,使用情况比较複杂,进行系统的归类比较难。在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协定书有:
1.联营协定书
联营协定书即联合经营协定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共同出资、共同生产经营、共享所得利益、共担风险而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係及生产经营活动原则的书面协定。
联营协定书的签约主体是有限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无权签订联营协定书。联营协定书的基础是各方共同进行联合生产或联合经营,共同作为,缺一不町;,联营各方具有共同的利害关係。他(它)们互相依託,按投资或约定的比例划分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无论是获得利润还是遭受损失,每一方都不单独享受或承担。
联营协定书依据各方联合的紧密程度和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型联营协定书、合伙型联营协定书、协作型联营协定书。
(1)法人型联营协定书,又称紧密型联营协定书,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而达成的共同经营,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书面协定。其法律特徵是:参加联营的方式是出资;联营各方共同经营;联营的组织形式是法人;法人型联营法人的权利受到联营各方意志的约束。
(2)合伙型联营协定书,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协定书,是指联营各方各自以资金,厂房或技术、设计能力等为股份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承担联营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并分享联营所得利益的书面协定。其法律特徵是:合伙型经济联合组织不是法人,也没有形成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合伙型联营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营业务受到联营成员经营範围的限制。
(3)协作型联营协定书,又称鬆散型联营协定书,是以某个或某几个大中型企业或科研机构为骨干,以某个优质产品为龙头,联合若干企事业单位,在各自独立经营的基础上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係的鬆散的联合经营的书面协定。其法律特徵是:联营各方既不能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也不共同出资。只是在联营各方之间有协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係;联竹各方各自独立经营,经济上独立核算,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2.经销协定书
经销协定书是一企业为另一企业销售产品而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係的书面协定。如批发商为工矿企业销售产品,零售商店为工矿企业或批发商行销售商品时约定一定的条件,以书面形式确认下来,即为经销协定书。
经销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是被普遍採用的基本方式之一。国际贸易经销协定书是在出口企业与国外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国外经销商是受供货人委託,在国外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销售某种牌号或商标的商品,按实际交易额收取佣金的商号或商人。经销商一般不负盈亏。
供货人在经销地区也可以销售或委託其他商人或商号经销同样商品。国外经销商没有代表供货人的权力。国际贸易经销协定书是指出口企业和经销商之间就双方的共同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係、双方的业务关係等进行协商后达成的书面协定。
国际贸易经销协定书中比较特殊的是出口企业与国外经销商签订的国际贸易包销协定书。国外包销商是指由供货人约定在国外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和不低于规定数尾的条件下,单独一家或联合多家承销一定牌号、商标的商品的商号或商人。包销和一般的经销不同。包销商品的价格可以一次或分批议定,货物细目可一次或分批议定,货物也可一次或分批装运。供货人在规定地区和时间内,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商号推销该商品。国外包销商自负盈亏。
3.国际贸易代理协定书
国际贸易代理协定书是指出口企业与国外代理商之间就双方的共同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係、双方的业务关係等进行协商后达成的书面协定。
贸易代理是国际贸易经营的又一种基本方式,是卖方将一种或一类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地区的出口,委託国外商人代销的经营方式。代理商享有专营权利,并承担一定数量的承销义务。代理商根据委託人指定或经双方同意的价格及条件代为推销,收取佣金。代理商和委託人之间不是买卖关係,通常由代理商介绍的买方和委託人签订买卖契约。在代理协定书规定的範围内,代理商有代表权。具体代理方式有:“独家代理”和“总代理”。前者是在代理期内,供货人在代理地区不能再指定分代理或其他代理,独家代理商也不能同时经营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后者可以另行指定分代理,但总代理应该分享佣金。
4.委託协定书
委託协定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书面协定。委託的一方称为委託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受託方。当事人约定委託事项为一项或数项事务的称为特别委託协定书;当事人约定委託事项为一切事务的称为概括委託协定书。关于不动产的处理或设定抵押,争议的和解或提交仲裁,行使赠与或股东、董事的表决权等事项的委託,必须签订委託协定书。
5.仲裁协定书
仲裁协定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面协定。《经济契约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济契约发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契约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见仲裁条款可以包括在经济契约主要条款中,如原契约无仲裁条款,则可在经济契约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签订仲裁协定书。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协定一般独立于契约之外。在国际贸易仲裁协定书中,要注意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一般来说,选择常设仲裁机构比选择临时仲裁机构更方便,同时应选择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仲裁机构,中国企业首先应力争在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争取不到,也可选择第三国的仲裁机构,或对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要考虑到该仲裁机构的声誉、程式规则和所在国的实体法,同时要考虑该机构的地理位置、语言和费用标準等。目前国际上较有影响的仲裁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此外还可选择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和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协定是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不受理无仲裁协定的案件。
6.变更或解除经济契约或原有协定的协定书
它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原有经济契约或协定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係的书面协定。《经济契约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契约的协定,应当採取书面形式。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契约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契约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契约的情况以外,协定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契约依然有效。”可见,变更经济契约的部分条款或解除整份经济契约时应使用协定书的形式。同理,双方或多方变更原有协定书的部分条款或解除整份协定书时也使用协定书的形式。
变更或解除经济契约或原有协定的协定书实际上是和解协定书的一种,因其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把它单独列类。
7.补充协定书
经济契约或协定书籤订时,对其中某一特殊而又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问题需要单独列出,或签订后发现条款有遗漏需要加以补充,或执行到一定时期出现了新的形势、新的情况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新内容,双方或多方经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定书。补充协定书一经订立,即具有与原经济契约或协定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概念区别

商务协定书与经济契约的区别
协定书和经济契约都是双方或多方签订的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係的协约文书;一经双方签订并依法成立,即具有正式法律效力,双方或多方都应依照规定承担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并享有各自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果某一方不履行双方约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由于某一方不履行约定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做出赔偿。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两者之间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协定书和经济契约的区别还是明确的。归纳起来,协定书和经济契约大概有如下不同:
1.商务协定书使用範围较广
经济契约是双方或多方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主要用于调整生产经营领域的商品交换关係,如购销、基建、借贷、储运等,其中尤以《契约法》列名的契约、技术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为主流。协定书可以使用在经济契约调整範围以外的所有经济关係的确立,可以使用除经济领域以外的所有其他领域。它所希望实现的可以是一定的经济目的,也可以是经济以外的目的。相比较于经济契约,协定书的使用範围更具开放性和延伸性。
2.商务协定书的订约主体没有统一的限制
经济契约的签约主体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协定书设有这种限制。除了个别协定书的订约主体有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利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无权签订合伙协定书。但从总体而言,协定书的签约主体不像经济契约那样有严格限制。它可以是各种性质的单位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个人和个人之间签订,还可以是,单位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单位和单位内的职工之间签订。
3.商务协定书的规範程度比经济契约低
经济契约内容相对比较单一,使用情况不像协定书那样複杂,所涉及的又完全是双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国家有可能也完全有必要加以规範,以建立健全完善的经济秩序。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契约的法律,政府机关颁布的有关经济契约的各种规章,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协定书虽然也在个别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如《合伙企业法》中有关于合伙协定的条款,但总体上没有像经济契约那样高的规範化程度。
4.商务协定书的时效比较灵活
经济契约的时效即有效期限一般不长。购销契约在货款两清后结束其效用;建设工程承包契约在工程通过验收、资金支付完毕后结束其效用。经济契约时效长的一般也不过几年。协定书的时效长短变化大。赔偿协定书在赔偿完毕后结束具有效用,一般时效较短;相互合作的协定时效可能会长达几十年;有的协定书的时效是永久性的,如子女收养、过继协定书,国家之间的条约等。

结构与写法

商务协定书一般包括标题、立约当事人、正文、生效标识等部分。
(一)标题
一般在“协定书”这一文种名称前标明该协定书的性质,如“技术合作协定书”、“赔偿协定书”、“委託协定书”等。
(二)立约当事人
在标题下方写明协定各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如果是单位,可在单位名称后标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内容;如果是个人,可在姓名后注明性别、年龄、职务等内容。注明的项目可视协定书的性质而定。在立约各方当事人的前面或后面,一般应注明“甲方”、“乙方”等,以使协定书正文行文简洁方便;“甲方”、“乙方”放在立约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前面时应在其后加冒号,放在后面时应在前后加括弧。
(三)正文
协定书正文一般分为立约依据或缘由、双方约定内容两部分:
1.立约依据或缘由
例如:为发挥双方的优势,共谋发展,并为今后逐步向组成集团公司过渡,双方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特订立本协定。
2.双方约定内容
这是正文的主体部分,一般用条款式分条列项写出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性质协定书所包括的条款也不一样。因而协定书写作中具体应写明哪些条款要视协定书的性质和双方协商的结果而定。对于少数涉及经济利益的协定书,国家明确规定了应包括的条款的,签约时应当遵守。如《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合伙协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範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10)合伙协定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些内容与一般契约的内容大致相似。但在实际使用时还是应当具有协定的特点。
请看以下一份协定的内容:
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係,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装修设计任务均交给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在接到任务后,将立即组织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导的精干设计队伍,在10日内提出设计方案,并在方案认可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计图纸。
三、为保证设计的质量,甲方将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术资料。
四、装修施工队伍由甲方组织,装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派出高级工程师监督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甲方按装修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X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六、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属档案:《XX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组建意向书》一份。
这份协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的原则性、简明性的特点。
(四)生效标识
协定书正文结束后,署上立约各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如果是单位,应同时署上代表人的姓名。然后署上协定书的签订日期,并加盖机关印章或个人印章。如果协定书有中间人或公证人的,也应署名盖章。内容重要的协定书,可请公证处公证,由公证人员签署公证意见、公证单位名称、公证人姓名、公证日期,并加盖公证机关印章。

写作要点

提示协定也是一种契约,应按《契约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签订。但使用时,形式可以灵活些,内容条款可以原则些,体现出协定的简便性特点。

写作範例

XX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协定书
一、建立密切的技术合作关係,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装修设计任务均交给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在接到任务后,将立即组织以高级工程师为领导的精干设计队伍,在10日内提出设计方案,并在方案认可后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设计图纸。
三、为保证设计的质量,甲方将毫无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术资料。
四、装修施工队伍由甲方组织,装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组织实施。施工期间,乙方派出高级工程师监督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五、甲方按装修工程总费用的千分之×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六、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属档案:《××建筑装修工程集团公司组建意向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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