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商事登记

2018-07-17 18:56:50 百科
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2014年9月1日起,将选择非前置审批的内资有限公司新设立业务全面推行(即强制执行)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其他业务逐步过渡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商事登记
  • 外文名:Commercial registration
  • 释义:商务事项的登记
  • 主要特性:创设性、公法性等

特徵

第一,创设性。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第二,要式性。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第三,公法性。商事登记是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

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2)公示,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对象

2013年深圳特区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材料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定;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档案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方式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档案。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强制登记

(1)强制登记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否则构成非法商事行为。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全面审查

(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德、法、瑞土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管理的能力;(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审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登记公开

(3)登记公开原则。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複製登记簿上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3)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谘询服务。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