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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2017-12-09 15:47:08 百科
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定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颁布施行,为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解决争议的新途径。

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採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已是非常普遍,国内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熟悉并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经济纠纷。

商事仲裁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截至2013年6月28日,中国仲裁机构有219家,2012年全国共受理仲裁案件9万多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商事仲裁
  • 外文名:arbitration of commercial cases
  • 主要职能:受理和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 诉讼个性:自愿性、公正性、及时性
  • 诉讼个性:经济性、保密性、强制性
  • 鲜明特点:自愿原则、法律效力
  • 鲜明特点:一裁终局、防止泄露
  • 鲜明特点:公正妥善
  • 纽约公约: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纽约公约: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主要职能

受理和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开展国际商事仲裁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平、高效的仲裁服务。

诉讼个性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六大个性: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争议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複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而且,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可以就近就地及时快捷解决争议,相对维权成本会大幅度下降。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係。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8、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广泛执行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抗诉或再审程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与法院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自动履行裁决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所有外国仲裁裁决均应得到缔约国法院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根据该公约,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44个缔约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鲜明特点

仲裁与调解、诉讼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中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定。”可见仲裁採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採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採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法律效力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製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决,只要被请求执行方所在国是《承人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成员国,如果当事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就得依其国内法予以强制执行。

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複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式。

防止泄露

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公正妥善

独立、公平、公正。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原因如下:第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第二、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由于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知识领域,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第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式较简单,气氛较宽鬆,当事人意愿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

纽约公约

根据中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全世界一百四十几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涉外案件

珠海国际仲裁院审结首例涉外仲裁案件
珠海国际仲裁院2014年12月5日对媒体宣布,该院已审结首例涉外商事仲裁案件。
据珠海国际仲裁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自该院在横琴新区成立以来,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涉外商事仲裁案件,案件涉及一借款契约纠纷,申请人系内地人,被申请人一方为境外人士。审理该案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谢石松是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三位仲裁员均具备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
据了解,该院于2014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开庭后半个月作出裁决,案件的快审快裁,体现了商事仲裁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据悉,珠海国际仲裁院主要为各类商事主体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法律服务,为配合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该院还将为发生在横琴新区的小额消费纠纷提供快捷仲裁服务。

图书简介

图书信息
商事仲裁
书 名: 商事仲裁
作 者:武汉仲裁委员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4月
ISBN: 9787503693427
开本: 16开
定价: 15.00 元

内容简介

《商事仲裁(第5集)》内容为:在国际间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各方并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它以私法方面带有涉外因素的争端为对象,既不同于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国际仲裁,也不同于一国範围之内企业或私人间争端的国内仲裁。在各国实践中,仲裁的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契约的履行问题。根据发展趋势,仲裁的对象将扩大到涉外经济和科技的领域。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较快。1923年,在国际联盟倡议下,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仲裁条款议定书》。最初商事仲裁还大体上局限于欧、美西方国家。随着国际上贸易交往增多,争端有待迅速、合理解决,第三世界国家也逐渐广泛採用。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可以比较及时地、方便地、经济地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既不需要出庭受审,化用较多金钱和时间,又不致引起对方的反感,使被诉人认为是对他“不友好”的行为。而且仲裁员中有自己指定的、可信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还可以儘量争取在本国或本地区解决争端。

作品目录

专论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书面形式
论租约仲裁条款併入提单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美国提单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分析——以“Sky Reefer”案为切入点
仲裁实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仲裁调解——仲裁机构参与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实证分析
商事仲裁中涉外因素之初探
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仲裁调解
思考与争鸣
国外智慧财产权争议仲裁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初探及构想
仲裁员手记
以被取代的契约为依据索偿之后果——一宗案件两个裁决方案的比较与思考
英文特稿
域外撷英
拉丁美洲的仲裁
资料选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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