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二○○八年二月十五日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地区:唐山市
- 时间: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 文号:政府令[2008]1号
- 实施时间:2018年6月1日
废止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对《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1号)予以废止。
办法信息
政府令[2008]1号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陈国鹰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採购、供货、代建、谘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画和有关档案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準则。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係的,应当迴避。
第二章职责和许可权
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画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画。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画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画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採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準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範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範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审计。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档案、有关招标投标档案、契约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採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三章内容和程式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契约或者组织招标投标时,可以在契约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档案中载明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蹤审计,重点对工程建设前期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及契约签订履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蹤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谘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读
近日,唐山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会上,市委副书记、市长丁绣峰指出,近几年来,市审计局优质高效地履行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审减了大量的政府投资,节约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同时,能够针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出台了《唐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唐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对市审计局提出表扬,为审计工作点讚。他强调,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在废止原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后,非常有必要出台新《办法》。审计机关要按照市政府此次制定的新《办法》,继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在抓好建设工程决算审计的同时,坚持审计关口前移,加大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好审计的体检、预防和防範功能。审计机关要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对其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坚决处理。
《办法》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範围,规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採购、供货、代建、谘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各项施工契约或者组织招投标时,可以在契约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档案中载明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採取的组织实施方法,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範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和跟蹤审计的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蹤审计;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经费保障措施,规定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办法》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办法》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範围,规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採购、供货、代建、谘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各项施工契约或者组织招投标时,可以在契约中约定或者在招标档案中载明以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採取的组织实施方法,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範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和跟蹤审计的要求,规定审计机关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蹤审计;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经费保障措施,规定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办法》以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