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3月26日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3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颁布单位: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1998.04.23
- 实施时间:1998.0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必须直接或者通过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準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议案审查、计画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的其他準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县(市、区)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唐山部队代表组成解放军代表团。各代表团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各代表团可划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计画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準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準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通过议案审查、计画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名单和关于会议其他準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会议决定事项,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託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三)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会议日程;
(五)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範围内的事项向主席
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或有关代表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必要时“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讨论的重要情况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民族宗教外事侨务等专门委员会。
在未设专门委员会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可以设议案审查、计画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议期间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组织大会全体会议或部分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未设专门委员会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计画预算审查委员会、审判检察工作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範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未设专门委员会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的提出,不得超过本次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该项议案的说明,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未设专门委员会时,交议案审查、计画预算审查、审判检察工作审查等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
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请人须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议、审查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审查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颁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準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徵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处理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报告;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儘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在大会期间答覆的,即行答覆,不能在大会期间答覆的,要在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答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授权的工作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及计画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及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专门委员会或者计画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专门委员会或者计画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对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及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意见,审判检察工作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查意见,分别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及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进行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本级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主席团将依法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同时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罢免,採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罢免投票结果,经主席团确认有效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未设专门委员会时,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在听取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口头或者书面答覆。口头答覆时,由常务主席指定主持人。
质询案以书面答覆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覆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覆。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门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材料来源保密的,应予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供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其常务委员会,听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时,代表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发言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四十五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和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就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也可以书面发言,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以简报形式印发会议。
如发个人专题简报,须经本人审核;本人要求不印发简报的可以不印发。
第四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议案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选举和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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