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哈工大(HIT)”,坐落于中国北方冰城哈尔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重点大学,在东北高校排名第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入学与注册:须持录取通知书
- 健康複查:生入学三个月内
- 学制:四年学制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複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準,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複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複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注册取得学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複查工作由学生所在各院(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所有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后即认定为已注册;夏季学期选课后即认定为已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併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管理系统自动为学生注册,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需出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院(系)批准单,于开学两周之内补注册。如因贷款手续未办理完,学生须持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本学期第17周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三、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标準学制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準。除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为五年学制外,其余专业均为四年学制。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在标準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在标準学制年限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须在标準学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四年制的第四学年秋季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而离校的,学校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予以肄业或结业。
第八条学生应徵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第十条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学生须得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评分的最小分差由各开课单位确定(详见《关于本科学习成绩全面实行百分制评定和记载的通知》校教发[2008]621号)。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累计评定一个成绩。各门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的原则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考试或考查的成绩均可按累加式记载,即课程成绩由期末、期中、平时等成绩累加得出。平时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的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作为衡量指标, 按一学期结算的为一学期平均学分绩;多个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及平均学分绩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是否需补修课程,由接收院(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定情况自行确定。如需补修,学生需填写《转专业学生补、免修课程审批表》报学校备案。需补修的课程一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内。 转专业之前的考试课程按原专业培养方案认定。 按照校际协定,由所在学校选派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或一年的学生,原则上承认学生在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已修的课程与学分。如未能如期完成对方学校要求的课程与学分,需由派出院系根据对方提供的成绩单,确定是否需补修相关学期的课程与学分。如需补修课程,学生本人需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交换生补修课程审批表》报学校备案,并在具体的开课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补修手续。需补修的课程一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内。 按照校际协定,由所在学校选派赴国外学习,申请双方学士学位者、申请对方的硕士学位及校内的学士学位者,出国前需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在国内已修读的课程及教学环节,若有课程及教学环节不合格,应回校参加相应环节的重修学习,否者,按结业处理。经学生所在学校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学校原则上要求学生应选择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及课程,并承认其在对方取得的合格学分,同时还需要有在本校开题做毕业设计(论文)的环节。若对方有论文要求的,学生需带回学校由院(系)存档,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论文答辩;若对方无论文要求的,学生须在异地开题,院(系)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学生回国或通过视频参加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在第一学位论文答辩按期通过,且达到双方学校毕业要求,同时需提供对方成绩单原件二份,方可回校申请本校的学士学位,并填写《参加国外(境外)联合培养项目本科学生申请毕业审批表》以办理毕业手续。 赴国内外交流、留学的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及时将所获成绩单原件交教务处注册中心和所在院(系)各壹份,分别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和学校档案馆。学生因择业等个人原因需要调用该成绩单时,可申请办理“交流、留学成绩单”,由学校出具该成绩单的扫描複製件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学生在交流、留学期间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不纳入哈尔滨工业大学成绩单,也不参加校内的平均学分绩计算。第十一条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课程的补考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补考获得的学分计入上学期学业记录。在第四学年春季学期(五年制为第五学年春季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第一次重修通过相当于第一次补考。 全校性任选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专业限选、专业任选课不及格,院(系)可安排补考,也可要求学生选择其它课程,或参加低年级本课程的选课和学习。 补考后不合格或擅自不参加补考的课程,需经重修取得该门课的学分。重修成绩按实际获得时间记载,所获学分纳入当学期的学分统计。 学生可申请跟随同专业低年级的相同课程重修学习,也可选择跨专业重修,但所选课程的课号必须与原不合格课程的课号完全相同。 对获準参加低年级课程的重修学习和考核的学生,除体育、实验及其它不可免听课程的特殊规定课程外(不可免听课程由开课院系决定后报教务处备案),不再考核其平时成绩,课程成绩以考捲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在本专业已不再开设,则由相应院(系)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同时院(系)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经补考与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出具的成绩单中均按60分记载。第十二条 学生如果没有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待其补齐所缺环节后才準参加补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準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取消补考机会,必须申请跟随同专业低年级重修后才可参加考试,成绩的评定标準与低年级学生相同。 对于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给予警示教育。对仍不改正者,将视其错误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离校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第十三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两周内申请複查试卷。对于在期末考试的课程成绩,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複查申请。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等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持校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不準缓考。 缓考的学生只允许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缓考课程经补考合格,在出具的成绩单中按实得分数如实记载。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第十五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注明“旷考”、“作弊”、“违纪”字样。 对于无故旷考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要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院(系)通知家长;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一年后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在标準学制最后一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只能先行结业离校工作,待处分解除后回校申请参加重修及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