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5〕12号)精神,设立哈密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为哈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哈密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
- 上级主管单位:哈密市人民政府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划出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划入的职责
1.负责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区短期行医审批;
2.负责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
3.负责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
4.负责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5.负责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
6.负责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爱滋病病人和爱滋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
7.负责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8.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划转的职责
1.将原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口计生委的相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和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职责划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职责,划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区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画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画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画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画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卫生和计画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画;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妇幼卫生髮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画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社区医生、计画生育专乾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範、标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準入、资格标準,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範,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组织实施计画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制定和完善计画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係,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药物政策及自治区基本药物採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制度。参与自治区药品、高值耗材採购。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指导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套用及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害事件。
(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落实生育政策,组织监测计画生育发展动态,提出计画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画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画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画,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组织建立计画生育利益导向、计画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画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民众团体履行计画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画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画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画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範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画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画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画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卫生和计画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範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画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全区卫生和计画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指导制定中医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画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七)贯彻中央保健委员会和自治区保健委员会干部保健工作的政策、指示和决定,承担干部保健工作。
(十八)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无偿献血委员会、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人口和计画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哈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督办、修志、保密、重要文稿起草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来信来访和机关保卫等工作;负责重大卫生和计画生育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指示办理事项的督促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按照规定管理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和计画生育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筹管理中央、自治区、市补助公共卫生和计画生育专项资金、项目以及援疆项目、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二)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公共营养规划,管理营养性疾病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医政科教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套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有关法律、政策、规範、标準;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準和服务规範;负责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审批;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督指导市级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执行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执行医疗事故和计画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承担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医疗广告的审查和在网际网路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职责;组织开展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乡村、社区医生和村级计画生育专乾培训工作。
(四)中医民族医药管理科
贯彻党和国家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及相关厅部委的工作部署;研究拟定中医药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促进中药民族药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各级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活动和机构的管理;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中医民族医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民族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研究和指导中医民族医医疗医药工作;组织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保密工作;拟定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民族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範的组织工作,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提高中医、民族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基层工作科
承担基层卫生计生保健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组织指导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计画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画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画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画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画生育工作网路建设;组织实施计画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画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县乡实施计画生育一票否决制。
(六)计画生育家庭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计画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画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画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全市计画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进行指导、审核、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画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制度的落实工作;拟订健康家庭促进工作目标、规划、政策和规範,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妇幼卫生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準、规範和措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规範;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病残儿鉴定和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範计画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七)规划信息宣传科
拟订卫生和计画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和计画生育规划,指导卫生和计画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和计画生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準;承担卫生和计画生育信息化建设、网站建设和统计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与计画生育相关的人口信息,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拟订卫生和计画生育宣传、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和规範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画生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舆情监控、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八)综合监督与应急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画生育依法行政和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画生育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範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範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组织计画生育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複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画生育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谘询等工作;负责计画生育《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证件发放的指导审核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和计画生育政策和标準化,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準执行;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爆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措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準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4名,其中:委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工勤事业编制4名。
其他事项
(一)指导计画生育协会、人口计生药具管理站的业务工作。
(二)流动人口卫生和计画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职能由流动人口计画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画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画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画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採取措施。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和计画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