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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暂行办法

2017-12-20 02:29:40 百科

哈密地区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暂行办法

《哈密地区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暂行办法》意在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民生优先、民众第一、基层重要”的执政理念,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哈密地区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暂行办法
  • 文号:哈行办发〔2012〕18号
  • 发布单位: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布时间: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概要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档案,哈行办发〔2012〕18号,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哈密地区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一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内容

哈密地区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民生优先、民众第一、基层重要”的执政理念,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密地区本级财政设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额度。地区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额的20%给予奖补。
第二章 範围、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财政奖补範围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具体包括:村内街道硬化、村内小型水利及晒场、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及牧道、药浴池、疫病防疫设施、需要村民筹资的电力设施、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村内公共绿化、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它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第五条 财政奖补的对象是按程式申报审批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村级(含国有农林牧场的类似于村级组织的基层连队)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财政奖补的条件:
(一)当年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
(二)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农牧民自愿建设的项目;
(三)进行项目化管理的项目,即对议事、筹资筹劳、项目建设、财政奖补等实施项目化管理;
(四)分轻重缓急的项目,村民生产生活需求最迫切的、重大的项目优先奖补。
第三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式
第七条 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分民主议事、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考核验收、设施管护七个步骤。
(一)民主议事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提出建设方案,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当年的建设项目,形成会议决议,并填写《哈密地区××县(市)××乡(镇)××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事会议记录》(附属档案1)和《哈密地区××县(市)××乡(镇)××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事会议人员名册》(附属档案2)。
(二)项目申报
1.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对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乡(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樑、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并聘请工程监理。项目规划书及图纸,应当準确客观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2.村级申报。村民委员会填报《哈密地区××县(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属档案3),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
3.乡(镇)汇总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辖区内各行政村本年度计画实施的项目进行汇总,统一申报。
(三)项目审核
各乡(镇)上报的项目,先由县级农经部门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作出综合评价,提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四)项目审批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照财政奖补资金的规模,实行县级、地区级和自治区级三级分别审核(具体分级审核项目另行制定)。地区和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地区级和县级项目的审批。
(五)项目实施
经审批的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1.项目公示。对审核确定审批的财政奖补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哈密地区××县(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表》(附属档案4),负责在村委会进行公示。
2.筹资筹劳。经各级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填写《哈密地区××县(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筹资捐资筹劳登记表》(附属档案5)。
有社会捐赠赞助资金的,填写《哈密地区××县(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社会捐赠登记表》(附属档案6)。对集体投入资金要出具资金来源证明,由村委会盖章,并由村民小组和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
3.招投标管理。除组织农户建设的项目外,其他需要工程发包、且投资额大的项目,必须按程式公开招标,按工程质量标準进行监理。招标及施工契约必须真实有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六)项目考核验收
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考核验收工作,地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全面核查。
1.决算公示。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主体要进行工程决算,填报《哈密地区××县(市)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情况表》(附属档案7),并将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张榜公示(附属档案8)。
2.申请验收。公示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站所进行初验,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哈密地区××县(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报告表》(附属档案9)、《哈密地区××县(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图片》(附属档案10),上报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3.县(市)验收。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验收报告表,会同县(市)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县(市)考核验收面达100%。
4.地区核查。地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县(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并对实施完工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抽查面不低于80%。抽查结果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办公室。
(七)设施管护
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开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资金”专户。各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资代劳资金、捐助资金、村集体投入的自有资金和其他等各类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实行预拨。为加快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进度,财政奖补资金採取按季度预拨到县(市)的办法,建设项目与财政奖补并行,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实行乡(镇)财政所报账制。村委会按工程进度向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报账拨款。
第十二条 报账程式。
(一)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财政奖补项目,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委会向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报账。
(二)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财政奖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一部分启动资金,以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报账拨款,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拨付。
(三)对村民自建的项目,由村“两委”提交报账申请书、项目建设进度表、项目资金收支原始凭证(每张原始凭证和表格均需经办人、村“两委”成员签字)、受益村民花名册(每个村民均需签字盖章),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村“两委”、乡(镇)农经站审核签章后,乡(镇)财政所负责按程式予以审核后报账。
(四)对公开招标承包的项目,由项目施工单位按契约和用款计画提出用款申请,附施工契约和经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资料,经村民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村“两委”、乡(镇)农经站审核签章后,乡(镇)财政所负责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结余资金管理。每会计年度结束,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结果,乡(镇)财政所应与村“两委”或承包施工单位办结竣工项目清算手续,经审核、对账后,报县(市)财政部门,由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清算手续。
将专户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的建设,涉及项目及资金方案必须报县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制。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式和服务承诺等进行公示,由村民代表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治理。
已建成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乡镇财政所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对筹资筹劳、项目建设、验收及奖补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
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跟蹤问效机制。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把立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各环节关口。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利用县(市)、乡(镇)联网平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蹤监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即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
项目验收结束后,通过邀请专家、民众评议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质量、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广大民众的反响、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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