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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2018-07-19 10:53:49 百科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我市民政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 地点:呼和浩特市
  • 性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主要职责:指导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等
  • 局长:范挨计 

主要职责

一、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民政行业标準,制定民政地方标準。
二、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和标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民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準,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许可权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 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範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 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 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範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民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承担民政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民政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起草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承担民政行业标準化工作。承担规範性档案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複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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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 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许可权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旗县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 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困难民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基层民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 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準。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係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地名标誌设定和管理工作。审定标準地名出版物。
八、 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
九、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準,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
十、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许可权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 儿童福利科: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办事指南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範围:
(一)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属保障範围(不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生)。
(二)起步阶段保障的重点对象是:
1.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
2.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3.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因病、因灾、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民众。
申请、审批程式:
(一)凡申请享受农村牧区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填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籤署意见,将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籤署意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旗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各旗县民政局负责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批的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保障标準,并发放低保证。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程式
1、地级市和盟的撤销、更名及其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民政厅对自治区政府批转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制定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论证工作;
(3)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共同形成论证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2、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合併、更名和隶属关係的变更,旗、自治旗、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民政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其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论证;
(3)民政厅及相关部门共同形成论证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4)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3、苏木、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合併、隶属关係的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址
(1)各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请示;
(2)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的其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的请示及旗、自治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进行审核;
(3)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覆。

主要领导

局长:范挨计

地理位置

地址:新华东街1号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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