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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2018-09-24 10:27:41 百科

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购管理办法》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範政府採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购管理办法
  • 外文名:Hohhot municipal government purchasing management
  • 类型: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
  • 方式:政府採购方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範政府採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採购试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採购,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採购办)负责政府採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市财政局下设採购中心,为政府採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政府採购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採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採购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採购办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不适用本办法的政府採购活动: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採购的;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政府採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在社会公众和审计、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政府採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採购分为集中採购和分散採购两种形式。由採购办统一组织採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採购;由採购办会同或者委託使用单位採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採购。
第八条 政府採购可採取公开招标採购、选择性招标採购、竞争性谈判採购、询价採购、单一来源採购或其他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採购是指公开发布採购信息,採购机关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人)中,按程式和要求选定供应商的採购方式。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标準,需单项或批量採购的项目,实行公开採购。
(二)选拔性招标採购是指採购机关向有限数量的投标 人发出投标书后,按规定程式在其中选择中标人的採购方式。对採购内容複杂、技术性强、採用招投标程式的费用与 採购价值不成比例的,’实行选择性招标採购。
(三)竞争性谈判採购是指採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 的供应商就採购项目进行谈判的採购方式。採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式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採购项 目,实行竞争性谈判採购。
(四)询价採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 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採购方式。对在规定金额标準以上,单项或批量採购的商品,价格弹性不大,且供 应商所供商品之间无明显质量差异的现货商品,实行询价 採购。
(五)单一来源採购是指採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 採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採购的;或基于对採购项目技术指标或标準化的 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採购的,实行单一来源採购。
除公开招标採购方式外,採用其他採购方式,必须报采 购办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请、预算安排和资金结算


第九条 使用单位需要购买纳入《政府採购目录》的商品或服务,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系统採购计画,经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结合本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情况和预算内投资计画安排情况,编制年度政府採购计画,报送市政府审批后,交採购办汇总,由採购办统一安排政府採购。
第十条 对採用集中採购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财政根据资金来源、用款进度将採购资金直接拨付採购办;使用单位需要配套的自筹资金,要同时划入採购办,由採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採购办根据採购计画,将实物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採购办出具的实物调拨单入帐。
第十一条 对採用分散採购形式的项目,经採购办批准,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採购行为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擅自採购应纳入政府採购的项目,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同时核减该单位下年度的公用经费指标。
第十四条 参与政府採购的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在政府採购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投标书、弄虚作假、隐瞒企业资格情况的,由採购办责令其退出招投标,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採购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採购契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旗县区的政府採购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呼和浩特市政府採购管理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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