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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8-07-19 09:42:20 百科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为中国小幼稚园所规划建设。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
  • 地点:呼和浩特市
  • 类型:条例
  • 範围: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

简介

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为中国小幼稚园所规划建设。

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和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国小、幼稚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国小、国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稚园。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範围内的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把中国小、幼稚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财政、建设、房产和土地收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範围内,共同做好中国小、幼稚园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设的原则。
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应当优先设定蒙古语授课的中国小校和幼稚园。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国土和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编制本区中国小、幼稚园布局方案,确定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
城市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因城市发展和人口变化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用地。
第八条城市规划设定中国小、幼稚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準: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24个班规模的国小建设用地;
(三)每3000―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6个班规模的幼稚园建设用地。
中国小、幼稚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準。
第九条中国小、幼稚园的生均用地标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国小、幼稚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0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幼稚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国小、幼稚园,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平方米,幼稚园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
(三)职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準。
第十条现有中国小、幼稚园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準的,在城市建设改造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的需要统筹预留学校用地。
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国小、幼稚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百分之二十作为中国小、幼稚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国小、幼稚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应当採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中国小、幼稚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範和建设标準配套建设中国小、幼稚园。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时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国小、幼稚园,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征地、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国小、幼稚园校园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按本条例规定的面积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销的中国小、幼稚园的处置所得款项应当全部纳入中国小、幼稚园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中国小、幼稚园应当对所使用的校园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修,不得将教育用地和教学用房挪作他用。
在中国小、幼稚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採取联建或者其他方式在教育用地範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占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宿舍。
第十七条擅自变更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侵占中国小、幼稚园规划用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国小、幼稚园建设资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擅自拆迁或者占用中国小、幼稚园校园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归还和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将教育用地和教学用房挪作他用的;
(二)在中国小、幼稚园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在教育用地範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
(四)占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宿舍的。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旗县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区人口的急剧增加,城区现有中国小校学额饱和、班级超员现象较为严重,市区国小和国中学生入学困难的矛盾比较突出,已经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主要问题一是城区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不够。作为首府城市,在城市发展中对全市城区中国小、幼稚园布局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致使中国小、幼稚园规划滞后。二是中国小校总量不足。目前,呼和浩特市城区面积由2000年的83平方公里扩展到现在的159平方公里,城区人口由1998年的71.23万增加到现在的150多万,但是中国小的配套建设却远远不能满足人口急剧增长的需求。三是学校建设标準低。由于现有中国小基本上是八十年代前后建设的,设计标準本来就不高,加之校园被占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很多中国小校的生均用地标準和生均建筑面积不达标。四是投入政策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按规範配套建设中国小、幼稚园的政策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因此,为了满足人民民众的教育需求,建设和谐首府,使我市中国小、幼稚园用地规划和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就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和建设进行地方立法,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和依据
2006年我市“两会”期间,部分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划建设学校,满足我市教育需求》的议案,建议对市区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进行地方立法。2006年3月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画。随后,市教育局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在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反覆进行论证,多方徵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并学习、借鉴外省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立法经验,最终完成了起草工作。
2006年8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还将条例草案在《呼和浩特日报》和市人大网站予以全文发布,向全社会广泛徵求意见。9月28日和10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会同教科委、法工委两次召开座谈会,请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中国小、幼稚园负责人参加,认真听取了他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条例草案中若干重点问题直接听取了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10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2006年10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制定该条例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同时参照了部分外省市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共二十四条,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有:
(一)中国小幼稚园用地规划、建设工作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由于管理职能不同,单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个部门难以承担实施工作。所以条例将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为本条例的实施主体,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把中国小、幼稚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为强化条例实施的监督力度,同时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要做好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用地的规划保护工作,首先要做好全市中国小、幼稚园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这是实施本条例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在条例第六条,对中国小幼稚园用地规划的编製做出了规定。要求先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中国小、幼稚园布局方案,然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中国小、幼稚园布局方案,编制本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确定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为了保证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用地,条例第七条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批准建设或者预留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用地。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範和我市的实际,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城市规划设定中国小、幼稚园的用地标準,条例第九条对生均用地标準作了规定。这两项标準,是在综合考虑了我市近年来规划、教育管理工作的现状,并参照了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中国小校建筑设计规範》和外省市执行的若干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呼和浩特市实际,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四)在中国小、幼稚园建设中,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政府是主体,应当在学校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而且根据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特点,也只有在政府专项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义务教育才能得到健康发展。据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国小、幼稚园,建设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百分之二十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中国小、幼稚园建设专项资金,并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国小、幼稚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经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慎重研究,考虑了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同时也参考了一些外省市的做法。
(五)在规划建设新学校的同时,保护好、利用好现有的学校、幼稚园也应当予以足够重视。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对现有中国小、幼稚园的拆迁、占用、撤销,都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针对个别中国小、幼稚园将教育用地和教学用房挪作他用、在现有用地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在教育用地範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占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宿舍等现象,设定了禁止性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2006年11月28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规範的内容很好,执法主体明确,部门职责清晰,规划设定标準科学,资金筹措稳定可靠,保障措施得力到位,具有前瞻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意本次会议审议批准。组成人员同意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报告。同时对条例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现将审查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的内容删除。第二款“规划”前加“教育”。
二、第五条“方便就学”修改为“安全就学”。第五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城市中国小、幼稚园规划建设应当优先设定蒙古语授课的中国小校和幼稚园”作为第二款。
三、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法》中都规定了先编制全市规划,后编制分区规划的程式,因此建议第六条前两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国土和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城市中国小、幼稚园布局规划,编制本区中国小、幼稚园布局方案,确定中国小、幼稚园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作为第一款。
四、删除条例第七条“批准建设或者”的内容。同时将第一句中的第二个“和”字改为“、”号。
五、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小、幼稚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的标準”。
六、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职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适当提高生均用地标準。”
七、第十条中“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準的”修改为“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準的”。
八、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不得挪作他用”的内容单设一款,作为第二款,该款中“列入财政预算”的内容移至“作为中国小、幼稚园建设专项资金”之后。
九、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时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国小、幼稚园,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征地、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以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十、第十四条“就近按原面积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修改为“就近按本条例规定的面积补建或者易地重建。”
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教学”之前加“教育”的内容。
十二、第二十条中“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后的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三、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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