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在2010年12月20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外文名:重大事项的规定
-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颁布时间:2010.12.20
- 实施时间:2010.12.20
规定全文
(200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进行了修改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与人民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部分变更及年度计画的部分调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本级财政决算;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六)涉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八)确定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和市标、市树、市花等标誌;
(九)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及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国民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后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教育、卫生、扶贫、救灾和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有财政和国债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六)对环境和资源有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画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九)名胜古蹟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市辖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
(十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案件及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审议、表决程式,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遵守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时间较长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规定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十多年来,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和“不断完善党的民主决策机制”的要求后,市委十分重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凡涉及呼市发展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市政府及其部门重视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坚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努力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发挥了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事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存在具体工作中不便操作的问题,这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人大常委会改进和加强工作,更好的肩负起新时期的重要使命的要求相比,难以适应。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本市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规定的制定过程
为了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常委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常委会把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列为2003年的立法项目。根据立法计画,常委会法工委在年初就开始了调研工作,一方面,对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另一方面,对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情况作了了解。四月份开始着手起草工作,经过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徵求意见稿,并开始了广泛的徵求意见工作,一是印送市政府计画、财政等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徵求意见。二是常委会组织考察组到外省、市学习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草案)作了修改,并于2003年10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召开座谈会,再次修改后,将该稿印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属有关单位及常委会立法谘询顾问,同时在《呼和浩特日报》上刊登,广泛徵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实现党关于国家重大事项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式变成国家意志的途径,又是实现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的领导下,总结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将宪法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规定具体化,使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规範化、制度化、程式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规定主要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所规定的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规定,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二是全面性原则,内容界定主要着眼于本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与人民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三是可行性原则,就是儘量达到现实的针对性和实际的可能性相统一,保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範围
鑒于地方组织法明确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职能,以及市与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範围和内容有所不同。同时,考虑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具体明确。因此,规定只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重大事项的範围
确定重大事项的範围,是制定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地方性法规的关键性问题。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重大事项的範围,应当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加以界定。经过调查研究,规定主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把握重大事项的範围: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重大事项的範围。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内容,都列入重大事项的範围。如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部分变更及年度计画的部分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等。
2.把涉及本市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确定为重大事项。如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建设部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有财政和国债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等。
3.把与人民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重大事项範围。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二十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和作出决议、决定的实际,并借鉴自治区以及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规定将重大事项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一类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两类重大事项均採用列举的形式,对难尽事项则通过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同时,规定在列举重大事项时,还注意处理好决定权与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关係,凡属立法、人事任免和监督方面的决定,以及常规的程式性决议,一般不列入规定的重大事项範围。
(四)关于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式
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式,包括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主体、审议和通过的程式等,考虑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已对有关程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中不宜再重複。因此,只对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其他程式则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保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科学性。
为了使常委会有计画的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在每年年初就应基本确定。对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根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要求,规定了“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便于做好审议準备。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规定的权威性,设定监督和制约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八)项“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明确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这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比较稳妥,可以有效地开展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一併予以审议。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就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体现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十多年来,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和“不断完善党的民主决策机制”的要求后,市委十分重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凡涉及呼市发展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市政府及其部门重视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坚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努力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发挥了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事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存在具体工作中不便操作的问题,这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人大常委会改进和加强工作,更好的肩负起新时期的重要使命的要求相比,难以适应。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本市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规定的制定过程
为了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充分有效地发挥人大常委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常委会把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列为2003年的立法项目。根据立法计画,常委会法工委在年初就开始了调研工作,一方面,对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另一方面,对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情况作了了解。四月份开始着手起草工作,经过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徵求意见稿,并开始了广泛的徵求意见工作,一是印送市政府计画、财政等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旗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徵求意见。二是常委会组织考察组到外省、市学习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草案)作了修改,并于2003年10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召开座谈会,再次修改后,将该稿印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属有关单位及常委会立法谘询顾问,同时在《呼和浩特日报》上刊登,广泛徵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实现党关于国家重大事项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式变成国家意志的途径,又是实现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的领导下,总结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将宪法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规定具体化,使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规範化、制度化、程式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规定主要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所规定的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规定,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二是全面性原则,内容界定主要着眼于本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与人民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三是可行性原则,就是儘量达到现实的针对性和实际的可能性相统一,保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範围
鑒于地方组织法明确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职能,以及市与旗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範围和内容有所不同。同时,考虑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具体明确。因此,规定只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重大事项的範围
确定重大事项的範围,是制定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地方性法规的关键性问题。总结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重大事项的範围,应当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加以界定。经过调查研究,规定主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把握重大事项的範围: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重大事项的範围。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内容,都列入重大事项的範围。如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部分变更及年度计画的部分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等。
2.把涉及本市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确定为重大事项。如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本市国民经济建设部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有财政和国债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等。
3.把与人民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重大事项範围。如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等。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二十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和作出决议、决定的实际,并借鉴自治区以及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规定将重大事项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一类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两类重大事项均採用列举的形式,对难尽事项则通过概括性的条款加以规定。同时,规定在列举重大事项时,还注意处理好决定权与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关係,凡属立法、人事任免和监督方面的决定,以及常规的程式性决议,一般不列入规定的重大事项範围。
(四)关于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式
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式,包括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主体、审议和通过的程式等,考虑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已对有关程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规定中不宜再重複。因此,只对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其他程式则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保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科学性。
为了使常委会有计画的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在每年年初就应基本确定。对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根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要求,规定了“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便于做好审议準备。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规定的权威性,设定监督和制约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八)项“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自行作出决定的,明确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这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比较稳妥,可以有效地开展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一併予以审议。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2004年3月24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给予肯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同呼和浩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共同对规定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将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教育、卫生、扶贫、救灾和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将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对环境和资源有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四、将第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五、将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04年3月24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给予肯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同呼和浩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共同对规定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贯彻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将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教育、卫生、扶贫、救灾和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将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对环境和资源有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四、将第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五、将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