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贷款审计是对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建设银行借入的短期借款所进行的审计。如实行投资包乾责任制的借款单位,因建设进度提前,资金不足时,可向银行短期借款。这种贷款按规定实行借款指标管理,按借款契约规定的用途支用贷款,计算複利,其利息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内,贷款本息,应从建设单位以后年度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额度内归还。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周转借款条件审计。建设单位取得周转贷款,一般应具备:有投资包乾契约或协定,建设进度加快,超额完成年度计画,资金不足,但不超过投资包乾总额, 有物质保证;有关配合项目能同步建设等条件。审计机关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其贷款,归还本息;
(2)还本付息审计。按规定,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用以后年度的基本建设投资归还本息。如逾期不还,应按规定加计利息;
(3)周转贷款支用审计。办理周转贷款的目的,在于满足实行投资包乾单位对资金的临时需要,能够完成更多的建设任务。因此,所有周转贷款,套用于贷款项目的工程支出,不得违约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或其他开支。否则,贷款银行有权追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