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正文

吕国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2019-10-12 22:49:44 百科
吕国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吕国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吕国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2007年被收录为“北大人物”;

2008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指导的全国律师部落格大赛评为“优秀部落格奖”;

2007年被中国人力资源网评为“律界精英”;

2007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撰稿人”;

吕国华律师,执业证号:W0120061116312。山东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主要业务方向:房地产法律实务:包括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土地、物业、工程建筑和房产纠纷等;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并重,以中文、英文和日文为工作语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吕国华
  • 国籍:中国
  • 职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 性别:男

经典案例

1、北京尚某与北京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定的情况下,拆迁人申请裁决,房屋管理局裁决拆迁人以194万元的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尚某;在强制拆迁逼近的情况下,国华律师团接受委託,经过研习案情,制定了以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通过六轮艰辛谈判,最终达成拆迁补偿协定;尚某获得的补偿款由房屋管理局裁决的194万升至655万元。
2、河南王某、刘某等与某铁路客运公司、地方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在双方达不成协定,地方政府以强制拆迁威胁的情形下,国华律师团接受委託,制定了以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维权策略。吕国华律师以一份十五页、八千余字的律师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成功迫使某省政府派官员来京与律师协商拆迁补偿事宜;被拆迁人王某、刘某的合理要求最终全部得到满足。
3、天津刘某与天津市某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在双方难以达成拆迁补偿协定、拆迁期限短、刘某不断收到强制拆迁威胁的情况下,国华律师团接受委託,考虑到刘某在天津某区经营多家酒店、作为商人需要经常与政府部门来往,不宜激怒具有“国”字号背景的拆迁人,制定了以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维权策略,经过协商谈判,刘某与政府部门的关係进一步改善,刘某得到的货币补偿也从880万元跃升为1680万元。
4、安徽徐某、关某等诉安徽某县政府、国土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在徐某、关某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定后,发现后签的补偿协定比先签的补偿协定的补偿要高得多,自己签的协定导致得不到房屋安置,感觉在早签协定可以获得各种奖励的诱惑下,自己被欺骗了。国华律师团接受委託后,考虑到本案人数众多、政府部门违法地方颇多的实际情况,为了规避在基层法院起诉国土局或者拆迁人可能受到困扰的情况,鑒于县政府在收回土地方面的违法情形,制定了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和国土局的策略,将案件升级,从而扩大影响,给对方施加更大的压力。该案不战而胜,律师代理徐某、关某等起诉后,安徽某县政府立即主动求和,答覆实事求是的解决问题,将原来签订的欺骗性协定予以更改、落实房屋安置。
吕国华律师办理了一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经典案例,其中很多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新华社《新华网》、人民日报社《人民网》、《南方周末》、《燕赵都市报》、《新京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导。

代表性论文

《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决策权分配模式刍议》《企业法律顾问角色之定位》《律师与企业家的距离》《律师为企业家服务的团队魅力》《历史的姻缘——企业家与律师》《也谈“望闻问切”四诊法在律师接待当事人谘询中的适用》《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独立董事制度建构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渐行渐远的拆迁之痛》《城市房屋拆迁一论》《城市房屋拆迁二论》《关于拆迁补偿安置1996年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浅析》《论拆迁补偿安置协定的法律性质》《关于拆迁补偿安置1996年司法解释和2005年司法解释的比较分析》《违章建筑拆迁补偿法律分析》《被拆迁人的权利研究》《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协定的诉讼技巧研究》《拆迁补偿安置——从行政诉讼到民事诉讼的历史性跨越》《拆迁补偿安置协定变更或撤销之诉的法理分析》《强制拆迁纵论》等论文被新加坡《联合早报》、香港《大公报》、新华网、人民网、中税网、中国财税法网、中国律师网、《环球时报》中国法律信息网、东方律师网、中国人力资源网、最高人民法院法治论坛、美国《华盛顿邮报》英国《泰晤士报》《北京律师》等几百家媒体转载或者收录。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baisebaisebais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