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是《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需要进行的行政审批认定事项。
根据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 作用:行政审批认定
- 现状:取消
- 取消时间:2015年10月11日
项目背景
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从2009年起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
组织机构
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智慧财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智慧财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标準条件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项目取消
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