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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2019-02-25 14:01:44 百科

吉林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1日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后,在国家暂未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情况下,为使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能够随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同步得到提高,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在规範本级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时,都相应提高了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额度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準。因此,《实施意见》下发后,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当地未对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标準进行新的调整之前,不需对在职教师的绩效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进行调整。各地在贯彻 《实施意见》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吉林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 发文时间: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 发文单位:省教育厅
  • 文号:〔2009〕74号

吉政办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 《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将学校现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过渡到 《实施意见》上来,实现绩效工资的正常管理。
二、各地在研究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时,要注意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班主任教师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结合学校的实际,研究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标準及办法,并注意不断改进完善。
四、今后,各市 (州)、县 (市)政府在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标準时,应同步同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

意见全文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实施範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範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範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市 (州)、县 (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範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範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和规範,将规範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徵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範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厅字 〔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準和範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範。在规範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準和扩大发放範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併,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额度核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準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 〔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準由各市 (州)、县(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 (州)、县 (市)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科学合理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支持。
(二)要规範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 “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组织实施
(一)各县 (市)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方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市 (州)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校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方案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同时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範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国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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