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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

2019-11-08 19:17:37 百科
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

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

2007年,吉林导游徐敏超在云南丽江古城四方街持刀砍伤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日前,该案的民事索赔案也在丽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砍伤的7受害者提起了近300万元索赔的民事诉讼。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

事件

2007年9月18日,“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在丽江开庭审理,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徐敏超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病。不过审理查明徐敏超作案前还给妻子发了一夜简讯,简讯里说这几天有时竟烦躁得连杀人的心都有。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玉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对震惊中外的"吉林导游丽江砍 人事件"进行公开审理,面对公诉机关对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被告人徐敏超声称自己是个"精神病"。这成为庭上最大的争议焦点,因为如果这一情况属实,被告人就将不承担或只承担极少一部分的刑事责任。
经过一整天的审理,丽江中院担任审判长的分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李建华宣布:由于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被告精神正常的鉴定报告遭到质疑,将另行委託鉴定,并延期开庭,继续审理。
被告席上的他为何频频回首
这起伤害事件包含了太多不同寻常的因素:施害方是导游,施害对象是游客,被害人数达20人,发生地在着名的世界遗产景区,如今,开庭审理的日期又逼近"十一黄金周"……诸多因素的叠加,让该案的审理得到了众多媒体的关注,除云南省内报纸和电视台外,《北京青年报》、《成都商报》及成都电视台、重庆电视台等知名媒体均专程赶到丽江进行聚焦,在开庭之前,玉龙县法院的第一号大法庭内,就已经基本被媒体大军所"占领",仅摄象机竟就有8部之多。
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
9时许,未着看守所服饰的被告人徐敏超被押进了法庭,刚跨进法庭那一秒,他便立即往旁听席上看,目光急切地扫视着,终于看到了坐在第三排的妹妹盖丽娜,但张开的嘴还没叫出名字,就立即被法警按到了被告席上。面对闪烁的镁光灯,他深深地低下头去,但一会又抬起头来,似乎有种想要面对的意思。
与此同时,旁听席上的盖丽娜竟已无法控制地唏嘘起来,徐敏超发现后,便回过头张望,咬着牙,表情似乎有些痉挛,却是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整个审理过程中,徐敏超无数次回首张望,眼神充满迷茫。他究竟在想些什幺?

事件经过

被告行为是为报复社会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书,犯罪事实部分不足300字:2007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徐敏超带领由吉林雾凇旅行社组团的"夕阳红"旅行团队40余人来到丽江旅游,因昆明导游彭丽萍改变行程,领客人进古城四方街,途中客人走散,徐敏超为此与彭发生争执。当彭离开后,徐敏超走进四方街东大街古城食品公司门市专营工艺品店,向店主寸锡莲询问是否有刀,寸拿出一把长约22厘米的匕首,徐敏超趁其不备将匕首夺到手,,并将对方刺伤。之后,他持刀向四方街广场、新华街黄山下段跑了300余米,沿途用刀刺伤游客及路人19名。当日16时33分,警方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5人,未达轻微伤者1人。
为证实案发的经过,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播放了丽江古城内案发当天的监控录象资料。
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
公诉人指出:被告纯粹是在报复社会,因为他对社会不满。其证据之一,是被告人曾经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一段供述:"今天我不理智的行为应该是对社会的一种报复,我觉得我的行为太残忍了,我已经失去了人性。"
"不是这样的,我从来没想过报复社会,我只是对对自己个人的生活有所不满而已……"被告徐敏超就此点当庭翻供,他这样辩解:"他们(指办案警察)反覆问我这样的问题,问我是不是想报复社会,我不想给他们添麻烦,听说有些警察为了保护我已经受伤……他们反反覆覆这样追问,我就只有应承说是。"
作案前给妻子发了一夜简讯
庭审中查明的一个情节是,就在一手製造"4·01"大案的前夜,徐敏超从凌晨到天亮前,几乎一整夜都在给妻子包莹发简讯。在这些简讯里,他说了这几天以来带团出游的感受和怨气,提到自己连续三天竟只睡了7个小时,有时竟烦躁得"连杀人的心都有"。
这些简讯的书面整理材料,作为被告方的证据之一,提交给了法庭,被告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称:从这些简讯内容可以看出,徐敏超当时的情绪低落至极,思维缺乏层次条理。当时其身心极度睏倦疲乏,加之一路而来的舟车劳顿,又要随时照顾团内游客,机体功能已经处于不良状态。这些,都是徐敏超案发时具有精神疾病发作的诱因。

事件结果

2007年4月1日,吉林导游徐敏超带团到丽江旅游,在丽江街头与云南地接社某导游发生冲突以后情绪失控,当即持刀砍伤20人。最终,徐敏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由于仍有民事部分受害者一直在治疗,伤情鉴定结论也一直未出来,因而,徐敏超砍人案件的民事审理一拖就是4年。
与徐敏超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4家旅行社和一家涉案的保险公司,包括徐敏超案发时候所在的单位吉林雾凇旅行社,雾凇旅行社的地接社云南大江旅行社,该案发生时的组团社安徽天都旅行社及其地接社丽江四方国际旅行社。
徐敏超的代理人表示,徐敏超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他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人做出的伤害,并不成为赔偿的主体。而徐敏超则请求旅行社积极赔偿,“就当是我向旅行社借的钱,等将来出去了一定会偿还”。
吉林雾凇旅行社的代理人认为,原告告错了当事人。徐敏超不管是正常的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侵权后果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这排除了所有人单位承担的后果。雾凇旅行社不是适合的主体,应当驳回。
就这近300万元的赔偿请求,受害者担心,徐敏超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具备赔偿能力,即使法院作出宣判,由于徐敏超无财产可执行,有可能成为空判。因此,受害者的代理人提出,雾凇旅行社、大江旅行社、四方旅行社等都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徐敏超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成为了庭审辩论的焦点。
徐敏超的代理人认为,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徐敏超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是缺乏意识和意志的,是限制刑事责任行为能力人,责任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原告的代理人并没有将徐敏超的妻子或者父母列为被告人,法庭也没有追加。而徐敏超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如果作为工作人员实施侵害,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大江旅行社是地接旅行社,正是该旅行社的导游和徐敏超为游客购物、旅游线路等方面的原因发生争吵,在诱发和刺激徐敏超发病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吉林导游丽江砍人事件
而雾凇旅行社代理人则认为,徐敏超带团到丽江这个行为确实是雾凇旅行社委託的,则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是,徐敏超实施伤害的行为并不由雾凇旅行社授权,徐敏超拿刀伤人不是他的工作行为,因此,徐敏超的行为是造成伤害的要件,其实施伤害的行为就不属于职务行为,雾凇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徐敏超入狱后,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性情暴躁,对周围人稍微看不顺眼或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就开始砸东西,表现出不满情绪。在监狱方为徐敏超开具的服刑情况说明中称,徐敏超发病的时间长短不一,有时长达二十几天,有时候又只有一两天,他精神病发作时,精神恍惚,经常胡言乱语,“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监狱方还证实,徐敏超性格内向,孤僻,心胸狭窄,还不太合群。因一点小事就会与他人发生矛盾,并无故殴打他人。到2009年,徐敏超的发病次数越来越多。此外,徐敏超先前还有自虐行为,他手臂上有20余处用菸头烫伤的伤疤。这说明他思想过激,性格扭曲,言行已无法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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