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是吉林大学致力于维护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学生自治组织,在校团委、校保卫处、学生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是我校立足学校特点,结合大学生安全需要而创建成立的,由校保卫处、团委、学生处共同管理,它将志愿者服务活动与校园平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志愿服务的领域引深到校园安全保障方面,在确保大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安全志愿者将积极参加学校安全检查、防範和宣传活动,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同学们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改进意见,协助学校不断改善校园安全环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吉林大学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
- 成立时间:2007年12月20日
- 学校:吉林大学
- 所属:吉林大学阳光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历史:
2007年12月20日,吉林大学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中心校区数学楼多功能厅举行。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韩晓峰到会并致辞。学校有关单位负责人及200余名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参加了大会。
会上,韩晓峰为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授旗,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处处常志成、长春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副处长龙颖共同为大学生志愿者委员会揭牌。
大学生安全志愿者活动对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的积极作用,从建设和谐校园、平安吉大的角度希望同学们继续发扬服务社会、服务师生的志愿者精神,以自身的行动,引导和感染其他同学增强法制安全观念,提高安全防範能力,推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普及和发展,为大学校园的稳定儘自己的责任。
章程摘要: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吉林大学致力于维护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学生自治组织,接受吉林大学阳光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直接领导,在校团委、校保卫处、学生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委员会旨在通过组织大学生安全志愿者(下称安全志愿者)参加学校日常安全维护活动,提高在校大学生自身的安全及维权意识,强化大学生参与学校平安建设和校园民主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第三条 委员会以利用大学生志愿者的课余时间、尊重大学生的生活方式、注重解决大学生的实际安全问题为工作方法和工作基点,努力增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委员会实行学校、校区、学院三级组织机构,学校成立“吉林大学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校区设“校区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学院设“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各校区设校区分会主任及秘书长各一名。
学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
第六条 根据需要,委员会聘请学校和社会有关的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会顾问。校区分会的顾问,由保卫处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选派工作人员担任,并可以结合校区实际,同时聘请学校有关单位的领导担任顾问。
第七条 委员会採取学院工作小组责任制。由各学院成立安全志愿者工作小组,选派小组负责人。
第八条 主任与校区分会主任,校区分会主任与工作小组负责人,实行双向负责制。各工作小组还要对其所在学院负责。
第九条 各主要负责人职责:
委员会主任:主持例行工作会议,全面领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协调各校区委员会关係。有权召开临时会议。
执行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完成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主任不能任职其间,负责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学校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督促各校区安全志愿者委员会落实学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部署。
校区分会主任:负责所在校区的安全志愿者工作,和所在校区各学院有效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向总校主任和顾问老师反映。
校区分会执行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协助主任做好校区分会的具体工作。
校区分会秘书长:对校区安全志愿者活动进行纪录并作相关文字总结材料;出席安全志愿者例会,记录会议内容。
工作小组负责人:全力执行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组织小组成员做好本学院的大学生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执行主任汇报。
顾问:指导和监督安全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部署和引导安全志愿者参与学校平安建设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例 会 制 度
第十条 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会议对所有安全志愿者有最高决策权。重大事项由与会人员表决决定,任何人没有独自决策权。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会议下简称例会。
第十一条 学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主持,校区执行主任参加,报告各校区安全情况,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校区安全例会每星期召开一次。由校区执行主任主持,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和顾问老师参加,研究校区安全状况,进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安委会每个部门每星期召开一次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集体会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每个部门所有成员全部到会,每次例会必须点名签到,部门负责记录,每个月汇总一次,年中集体汇总,列入考评。
第四章 安全志愿者的选拔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安全志愿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民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五条 安全志愿者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準,以身作则,模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有较强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四)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生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具有团队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六)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活动;
(七)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较充实的安全防範知识。
第十六条 安全志愿者的选拔,按以下程式进行:
(一)自由报名;
(二)组织资格审查;
(三)公开竞聘;
(四)竞聘委员会投票;
(五)上级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安全志愿者採取公开竞聘方式选拔任用,本校在校大学生都有资格参选。其中工作小组负责人及校区秘书由大二以上学生参选,主任及各校区执行主任由大三以上学生参选。
第十八条 安全志愿者一经确定,应立即公布,任职一学年。
第十九条 校保卫处及校阳光青年志愿者联合会为所有安全志愿者建立档案,并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现职:
(一)背离国家政策,不能坚持党的基本方针路线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院纪院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排名达不到班级前70%者;
(四)一学期内学习科目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不得担任下一学期安全志愿者;
(五)不能认真完成安排的工作者;
(六)学期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2者;
(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
第二十一条 安全志愿者因个人原因,辞去现任职务时,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应在一周内予以答覆。
年终汇总例会记录,未签到达到5次且未有正当缘由,给予通报批评。
安全志愿者因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误、失职,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委员会可以免去现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
辞职和被免职者,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被责令辞职者,辞职后一年内,不得再担任安全志愿者这一职务;自辞职一年后,表现突出,经民主选举通过的可重新担任安全志愿者;
第二十二条 安全志愿者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同学们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委员会按照考核制度对安全志愿者进行一次测评,测评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章 安全志愿者权力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志愿者有权根据所在校区和所属学院的实际情况,向委员会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和完善大学生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计画。
第二十五条 安全志愿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範围内的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统计大学生对学校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安全工作小组负责人和执行主任反映,同时在保卫处存档备案,提出採取相应措施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安全志愿者应该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準时参加委员会所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安全志愿者应积极参加委员会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演习、法制宣传等活动,切实增强安全防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在日常生活中,安全志愿者要积极向广大同学宣传搞好安全防範的重要意义,宣传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周围同学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安全志愿者有义务支持和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负责範围内的检查、防範工作,杜绝不锁门窗、留宿外人、违章用电等各种安全隐患。发现偷盗、行骗、打架斗殴、反动宣传等危害学校治安、破坏校园稳定的迹象,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
第三十条 安全志愿者时刻都要以学校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校园的民主管理,但不能凌驾学生之上,在出现险情时能够挺身而出运用自己的安全知识保护学校及在校学生的安全和利益。
第六章 安全志愿者培训计画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开始委员会在校团委、保卫处和学生处协助下召开吉林大学安全志愿者工作会议,明确新学期的主要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画。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委员会邀请专业人士为安全志愿者进行知识、技能培训,凝聚安全志愿者的力量,明确志愿者的方向,为下一步深入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十三条 安全志愿者必须参加学校面向在校全体大学生组织开展的法制安全教育、安全知识讲座、防火宣传等安全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独立组织同学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演习,在有关专业人士指导下,学会如何使用安全器材和安全保护技能,增强实际安全经验。
第三十五条 每学年组织一次全校规模的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志愿者要广泛蒐集资料,丰富安全知识,提高知识竞赛的成效。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将适时组织经验交流会,让在不同校区的安全志愿者交流心得互相学习。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应将开展的活动形成文字材料交由校区秘书统一归档管理,以便为以后的安全志愿者活动提供参考资料。
第七章 安全志愿者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考核每位安全志愿者主要分三部分:工作表现,上级评价,培训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末委员会将召开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对所有优秀的安全志愿者进行奖励,并由校团委、保卫处和学生处证明。
(一)对一年中工作态度诚恳,活动积极,成绩突出,所管辖範围内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行为的同学授予“吉林大学优秀安全志愿者”的荣誉称号。
(二)对工作态度诚恳,活动积极,成绩突出,负责範围内工作成效显着的负责同学,授予“吉林大学优秀安全志愿者学生干部”的荣誉称号。
(三)委员会每月在每个部门评选出一名优秀志愿者,颁发“优秀志愿者”证书,每年年终评选出若干“年度优秀志愿者”,颁发优秀志愿者证书。
第四十条 出现下面情况,由委员会对安全志愿者做出惩罚:
(一)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积极性差,不配合组织活动的安全志愿者给予组织除名的处分。
(二)对在所管辖範围内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或者责任心差、缺乏活动组织能力和极不要求上进的工作小组负责人,给予组织内除名处分,其职务由其他成员竞选代替。
(三)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安全志愿者所管辖範围内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对安全志愿者本人导致重大安全问题的,在组织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