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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2018-05-22 09:38:16 百科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吉安市城市管理局,组建于2002年9月,原名叫吉安市市容监督管理局,同时挂吉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2005年8月更名为吉安市城市管理局,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2名,内设3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市容监督管理科、法制科。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职数4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1名(行政服务科)。

刘治平为吉安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吉安市城市管理局
  • 地址:吉安市
  • 文号:吉发【2010】5号
  • 性质:政府机构

机构与编制情况

我局下辖市城管支队和文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两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城管支队为副县级单位,文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12月从市建设局划归我局,为正科级单位。市城管支队编制170名,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编制5名。
根据《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2010】5号),保留吉安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规範性档案,拟订有关城市管理的行业政策。
(二)负责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评,负责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监督、考核、评比、奖惩。
(三)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髮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画和工作方案,拟订城市管理各项专业标準、工作定额、收费标準。
(四)负责编制全市市容环境设施建设规划和计画,负责大型市容环境设施配套建设、监管,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的联审和工程验收工作。
(五)负责编制城管工作经费和市容环卫设施、设备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市容环境各项统计工作。
(六)负责中心城区下述事项的审批或核准: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七)负责中心城区下述事项的核准或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筑垃圾的处理核准,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不含店堂牌匾、门楣)设定、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权出让许可。
(八)负责中心城区下述事项的管理、监督:道路开挖占用、工程施工、建筑工地临时道路占用,余土废渣、建筑材料等流撒物体运输,各类车辆清洗站(点),临街门店招牌和单位、门店外装修、灯饰改造。
(九)负责中心城区城建行政监察,履行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房地产方面的监察职能。
(十)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樟山垃圾处理场的管理;负责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城区街道开展“门前三包”工作。
(十二)负责文山商业步行街的管理。
(十三)负责建设、房管、土管、工商、交通、卫生、公安、交警、民政、水利、文化、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委託的部分城市管理职能的综合执法。
(十四)负责原市环卫处离退休、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
(十五)履行城市管理委员会赋予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机构

市文山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

负责步行街超店(占道)经营、交通秩序、公共设施及电视监控、地下管线、环境卫生、商业经营、园林绿化、路灯维护、街容街貌、店面装饰装修管理等工作。

市城管支队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4、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
5、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
6、实施房地产方面的监察。
7、在市区範围内,规範所有的装运砂、砾石车辆的管理,对无证装运砂、砾石车辆进行监察。
8、对各种类型户外广告进行管理监察。
9、对各种余土废渣、煤灰进行监察。
10、对乱倾倒建筑余土、泥浆、垃圾、施工废水乱排放、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建材乱堆放等方面进行监察。
11、对全市临街面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监察。
12、对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有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进行监察。
13、对开挖、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堆放、乱悬挂物品影响市容进行监察。
14、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城市管理的执法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察室

1、负责监督检查所在单位、直属单位和指导(领导)本系统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监察所在单位及直属单位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协助所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决定;
2、协助所在单位党组抓好本单位、直属单位和指导(领导)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所在单位人事、财务等热点问题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负责受理对所在单位、直属单位範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所在单位、直属单位範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对所调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协助所在单位党组抓好本单位、直属单位和指导(领导)本系统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5、参与所在单位研究、制订本单位、本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与措施;
6、协助并监督所在单位、直属单位和指导(领导)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所在单位党组及其成员和科以上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7、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所在单位党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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