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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委员会

2017-11-02 20:16:30 百科
合肥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委员会

合肥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委员会

合肥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委员会是主管全市人口与计画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合肥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委员会
  • 地区:合肥市
  • 相关法律:《安徽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
  • 下属机构:计画生育服务站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研究、拟定本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地方性法规草案,协调有关部门制订与人口和计画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计画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推动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负责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分布等人口和计画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并提出建议,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制订人口和计画生育事业发展计画,对基层执行人口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掌握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动态;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目标,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负责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提出“一票否决”意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各类数据的收集、统计、管理、分析研究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对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系统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制定全市人口和计画生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画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和计画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促进生育文明建设;负责人口和计画生育宣传教育规範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计画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範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创建计画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活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避孕药具发放、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计画生育手术併发症鉴定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计画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建设;组织计画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套用、推广,促进计画生育药具市场监管。
(六)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服务、协调指导和信息统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流动人口综合治理。
(七)编报市级人口和计画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审核计画生育药具需求计画;指导、监督各县区社会抚养费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
(八)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制订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画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计画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画生育援助项目。
(十)承担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人口和计画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接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指导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系统的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系统的财务工作,对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徵收、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指导;做好完善人口和计画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协调工作,牵头协调做好农村计画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画生育政策、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及规範性档案,起草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地方性规章及贯彻落实措施;负责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做好普法工作,对全市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画生育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信访、行政複议、行政诉讼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对新时期人口和计画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分布等人口和计画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并提出建议;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画并指导监督实施,制订人口和计画生育事业发展计画;拟定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提出考评结果使用和“一票否决”意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画生育各类数据的收集、统计、管理、分析研究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以及业务指导;组织实施人口和计画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题调查,检查、指导全市计画生育统计管理和农村地区计画生育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参与发布与计画生育有关的人口信息。

下属机构

合肥市计画生育服务站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技术指导、谘询、随访和医学检查服务;施行放置及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吸宫、钳刮及米非司酮流产术,中孕引产术,皮下埋植术等计生节育手术;开展优生优育谘询指导、不育症诊治等相关服务;开展计画生育手术併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以及相关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合肥市计画生育药具管理站
受市人口计生委委託,承担药具管理工作,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协助拟定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药具经费和药具计画分配方案。负责履行免费供应药具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实施药具收购、调拨、储存、发放、质量监测、统计培训和财务核算等工作,开展避孕药具科普宣传和人员培训,对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促进和推动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工作动态

7月10日,庐江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第二次会议。县委常委、副县长程扬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县长蒋大彬主持会议。县公安、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程扬在讲话中要求:一是对已核实的案件处罚到位,卫生局要将已查实的“两非”案情在全县通报,要立即召开全县卫生院院长会议,对全县B超医生警醒到位。二是对全县医药销售网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处来的终止妊娠药品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三是对涉及相关医院立即停业整改,对涉及相关医院工作人员处理到位。四是公安对相关涉案人员的扰乱执法行为立即调查取证,严肃处理到位。五是相关镇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
会上,卫生、公安等部门就近期处理的“两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进行了汇报,人口计生委现场向卫生、药监移交了一起“两非”案件。

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画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民众监督。
一、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画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製。
二、收费标準及依据:工本费5元
三、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
四、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複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计画生育二孩生育证核发流程图
六、相关表格及样本下载: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七、办理地址(电话):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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