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合併财务报表是“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在财务报表準则中的具体运用。它主要是为股权公司的股东和管理上的需要而将整个集团公司视为单一的经济实体,彙编反映集团公司内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表。本文拟在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三种合併理论比较的基础之上,提出适合我国的合併财务报表理论。
三种合併报表理论比较
l.所有权理论(Ownership Theory)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係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係,编制合併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其拥有的资源(这里所说的资源是一种净资源)。根据这一观点,当母公司合併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时,应当按母公司实际拥有的股权比例,合併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权理论主张採用比例合併法(Proportionate Consolidation Method):(1)母子公司的交易及未实现损益,按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销;(2)因收购兼併而形成的资产、负债变动及商誉,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摊销;(3)合併报表上将不会出现“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这种财务报表编制虽然简便易行,但它并不适用于被视为一个合併财务报表整体的企业集团揭示其整个实体的经济状况。事实上,它通常用于揭示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
2.母公司理论(Parent Company Theory)认为,从控制的角度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不仅限于属其所有的部分,也包括少数股权的应享份额,因此纳入合併报表的是子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其主要特徵为:(1)併购的市价成本只由母公司所拥有资产负债分摊,而少数股东权益仅以账面价值反映在合併报表中;(2)合併报表所产生的商誉属于母公司利益,与少数股权无关;(3)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一般只列为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负债,所合併的产权属于控股公司所有;(4)在合併利润表上,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损益作为合併收益的一个减项。可见,母公司理论将合併主体中的少数股东作为债权人看待了。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够满足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对合併财务报表信息的需求,但它混淆了合併整体中的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没有透过母子公司的法律关係公正地从合併整体的角度去揭示整个集团的财务信息。
3.经济实体理论(Economic Entity Theory)认为子公司虽然为母公司所购买,但是其本身依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主要特徵为:(1)市价成本分摊到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少数股东权益);(2)商誉由子公司的全部市价形成,由所有全部股权(含多数股和少数股)共享;(3)子公司的少数股作为合併产权的一部分,独立地反映于合併报表的产权部分,而不是作为长期负债列示;(4)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应该享有的损益,视为合併净收益在不同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应该通过合併损益表予以反映,而不再作为合併净收益的减项。可见,经济实体理论将合併主体中的少数股东和多数股东同等看待了,其财务报表合併的是母公司所控制的资源,而不是母公司所拥有的资源。这种合併方法与控制的经济实质相吻合,承认企业併购过程中母公司通过产权控制而产生财务槓桿效应的客观事实。此外,在这种方法下编制合併会计报表,不需对子公司资产负债进行人为分割,克服了比例合併法的弊端。
选择经济实体观为主理论的理由
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合併会计表更为侧重的是母公司现和所有权观。但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选择合併会计报表理论时,应以经济实体观为主。其理由如下:
1.从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看,今后股份公司的股权会越来越分散,过去意义上的少数股东,可能在持股总份额上超过其母公司持有的份额。这很可能使过去意义上的母公司“沦落”为过去意义上的少数股东,儘管从“控制”的角度而言母公司仍然是母公司,但这种股份上的减少可能会使按母公司理论编制合併财务报表,仅为母公司自己股东的宗旨更加不尽人意。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经济情况下,只有经济实体理论才能不偏不倚地为持股比例相差并不悬殊的所有股东提供这个合併整体的财务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财务会计準则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合併报表《徵求意见稿》及其修正文稿中,都建议採用实体法,这也反映了经济形势可能出现的新变化。
2.从国内形势看,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利益越发显得重要。在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合併报表对于商业银行等债权人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经济实体理论所倡导的开放型的合併报表编制目的显然与我国信息需求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其他合併观念所阐述的合併报表目的则显得过于封闭。
3.经济实体理论与我国当前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吻合。对于同一笔少数股东权益,母公司理论在报表中将其安排在负债项下,而经济实体理论在报表中将其安排在所有者权益下;对于同一股东收益,母公司理论在报表中将其安排在费用项下,而经济实体理论将其在安排在净收益中单独列报。相比之下,母公司理论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性质的认定与我国对会计要素的定义是不相符的。
4.经济实体理论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相衔接。目前学术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经济实体理论虽克服母公司理论对子公司的净相关资产及负债採用双重计价标準的缺陷,但若以公允价为计价基础,可能会在初次合併时夸大公司的净资产和商誉。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会计準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已要求计提减值準备,因此,在编制合併报表时,仍要以母公司支付的股价购买价为基础,对子公司的净资产和商誉重新计价,从而避免计价基础因过度稳健而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