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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养蜂协会

2018-10-30 10:49:07 百科

台湾养蜂协会

国五十七年农复会、农林厅等有关农业机关以养蜂事业不独增加农作物授粉率,提高农产品产量,蜂产品亦属健康食品,直接增加农民收益,有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国人健康,有推广及辅导促进改善养蜂技术之必要。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台湾养蜂协会
  • 目的:提高农产品产量等
  • 有助: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国人健康
  • 建立时间:五十八年四月四日

百科名片

台湾养蜂协会

协会简介

创立
乃派员倡导并由热心养蜂同业于五十八年四月四日奉台湾省社会处核准设立筹备会,并于同(五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假台中市平等街五十号召开成立大会,选举施学昆为理事长及理事十五名组成理事会,监事五名组成监事会,”台湾省养蜂协会”于焉诞生。
沿革
第十三届于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奉内政部核准改制为全国性社团,更名为”台湾养蜂协会”,以全国行政区为组织範围。

协会章程

社团法人台湾养蜂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社团法人台湾养蜂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之社会团体,非以营利为目的。以联络会员感情,团结会员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促进全国养蜂事业之发展,并配合政府推行国策增加生产,繁荣社会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主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四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範围。
第 五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定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六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研究蜂种改良,发展养蜂事业。
二、防除蜜蜂病虫害及农药药害,提高养蜂技术。
三、研究改进蜜蜂产品之採集、贮藏、运输、销售等事项。
四、办理会员共同困难事项,建议政府及主管官署协助解决。
五、举办有关养蜂学术座谈会、讲习会及各项宣传工作。
六、蒐集养蜂杂誌、团书及印行出版刊物。
七、促进会员团结,共谋会员福利。
八、办理政府交办事项,调处会员纠纷。
九、调查会员养蜂状况及统计事项。
十、合于第二条宗旨之其他有关事项。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凡在全国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年满廿岁而有饲养蜂群者,经会员二人(内中介绍人之一必须是现任当地会员代表或现任当地理、监事)之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并经当地或邻近地区理事审查后,提经理事会複审通过,得为本会会员。及有意发展养蜂事业之个人或团体,提经理事会审核合格得为本会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无选举与罢免权及政府补助之权利)。
第 八 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一、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权利,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二、
会员对发展振兴养蜂事业或有益养蜂其他事宜,得逕向本会列陈意见,以资检讨研究。
第 九 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之义务,并有接受及履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理监事会决议之义务。
二、
会员有按期缴纳会费及其他依法应尽之义务。
第 十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背叛中华民国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或通缉者。
四、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 十一 条
会员退会应填具申请书,提经理事会通过后始得退会。
第 十二 条
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会名誉 ,或不缴纳会费逾期半年者,由理事会按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停止其应享之权利,或依法开除会籍之处分,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追认。惟会员死亡,或宣告死亡者,则自然丧失其资格,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卑亲属,仍继续养蜂而欲加入本会者,得由一人为代表,于三个月内重新申请入会,免收入会费,若当年年费已缴交者,可免重複缴交当年年费。
第 三 章
组织与权责
第 十三 条
本会设理事廿一人、候补理事五人,监事七人、候补监事二人,均由会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之。
第 十四 条
本会理监事及候补理监事之当选名次,依得票多寡为序,选票数相同时,以自由抽籤方式决定之,如一人同时当选理事及监事时,应自行选任一职。
第 十五 条
本会理监事遇有缺额时,由候补理监事依次递补,以补足任期为限。
第 十六 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义务职,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 十七 条
本会理监事有下列情事者,应即解职。
一、
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
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当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令其退职者。
三、
不出席定期理监事会连续二次者(除公假、病假外,连续请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论,连续缺席二次,视为辞职)。
第 十八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处理日常会务,及副理事长两人,襄助会务。
第 十九 条
本会监事组织监事会,由监事互选常务监事一人主持监事会务。
第 二十 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在会员人数超过五人以上地区分设选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为平衡蜂业发展,会员较少县市并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保障其一名代表。会员代表选出经审查后呈报主管机关核备,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名额五十一人,任期三年,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议及修正本会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查年度工作计画及经费预算决算。
四、审查会员除名处分。
五、审查财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并执行其决议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画及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三、审查会员入会与退会及开除。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代办业务手续费徵收标準之决定。
六、审议及研究会员建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协助理事长办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之职权如下:
一、召集及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监事联席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二、处理本会会务。
三、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
二、稽核本会经费之收支,并提报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核各事业进行状况。
四、召开监事会议,检讨会务得失,随时监督理事会加强改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得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秘书、助理秘书若干人,由理事长遴选,提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解聘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承理事长之命,办理本会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办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甫卸任理事长,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得聘为荣誉理事长,经全体理、监事无异议通过后聘任之,其任期与该届理、监事任期同。另必要时,得经理事会通过后,得聘请顾问若干人及设立福利、财务、研究、联络各小组,其组长、副组长组员均由理事会遴选聘任之。
第 四 章
会 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理事会召集之,前项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之函请,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召开之。
第 三十 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于会期十五日前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视会务需要机动召开,开会时以理事长为主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常务监事召集之,开会时常务监事为主席。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由理事长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开会时以理事长为主席。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等各种会议,须有过半数人员之出席始得开会,经出席过半数人员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细则及各种规定,由理事会另订之。
第 五 章
经费与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入会费。
二、会员常年会费。
三、捐款收入。
四、事业费收入。
五、其他。
第三十七条
会员入会费每人新台币二千元,入会时缴纳之,常年会费以会员养蜂箱数为计算标準,每箱以十元计算,一百箱以内者缴纳一千元,每超过一箱增加十元以此类推。个人赞助会员常年会费每人一千元,团体赞助会员每单位新台币三千元。
第三十八条
会员每年会费缴纳期限订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限以邮政划拨缴纳,当年会费逾期缴纳者,予以停权处分,逾二年不缴纳者,开除会籍,如再申请恢复会籍时,必须补足历年欠缴常年会费,不得以新会员身份加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计年度为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四十 条
本会经费预算决算,应于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报告书表,提经理事会通过。监事会监查后送请当年会员代表大会追认通过后,呈报主管官署核备。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报告于每年公告全体会员代表一次,如会员代表有十分之三以上连署,得选派代表查核本会财产状况。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末尽事宜,悉依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主管官署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备 注
变更本章程之会员(代表)大会年、月、日、届次如下:
1.
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会通过修正第37条条文。
2.
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79年2月24日通过修订第1、7、10、12及18条条文。
3.
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82年元月12日通过修订第20条条文
4.
第十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83年元月28日修订第37条及增订第43条文
5.
第十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86年元月31日通过修订第12、18、31及32条条文
6.
第十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87年元月23日通过修订第7、37、43及44条条文或条号
7.
第十一届第四次(临时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87年07月17日通过修订第20条条文。
8.
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88年01月27日通过修订第16条条文。
9.
第十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89年01月24日通过修订第37条条文。
10.
第十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90年01月12日通过修订第37、38条条文。
11.
第十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91年01月07 日通过修订第28条条文。
12.
第十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92年01月 21 日通过修订第1、2、3、4、5、7、26、27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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