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指台湾对营利事业所得徵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包括从事营利事业的公营、私营、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业企业。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除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外的税捐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对成本、费用的列支规定了严格的範围和标準,超过规定範围和标準的支出不得扣除计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年度的税率,在年度开始前由立法程式确定公布。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徵收方法分源泉扣缴和申报缴纳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