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母乳协会成立于2003年6月,为台湾第一个本土母乳推广社团,希望能够透过经验传承的方式使更多妈妈能顺利哺乳,同时希望透过组织的力量,监督政府,使台湾整体的环境更适合妈妈哺乳。我们最大的特色在于:是一个以女性为主体的母乳义工组织,协会义工在工作、育儿与家庭间忙碌外,更贡献自己的心力来帮助妈妈顺利哺乳与改善哺乳环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台湾母乳协会
- 成立时间:2003年6月
- 自办大型活动:持续哺乳─爱与健康的长跑 等
- 网站注册人数 :近万人
百科名片
台湾母乳协会
协会简介
我们积极努力透过各种管道推广母乳,除了在台湾北中南办理母乳聚会(累积已有5000以上人次)、在「妈咪宝贝」、「妈妈宝宝」等杂誌固定撰写专栏,另也透过台湾母乳协会的网站,提供母乳资料及互动讨论园地,目前网站注册人数近万人,成员以哺乳妈妈、怀孕妈妈及新手父母为主,网站月浏览量接近120万人次。
协会虽然成立仅五年,但活动能量旺盛,由于成员分属各行各业,各有所长,让我们有能力自办或承办政府机构的母乳推广活动。成立至今,我们自办的大型活动包括2004年1月的「The Breastfeeding Educator Program 哺乳指导员国际研习会」(报名参加此课程包括台大、荣总、马偕等教学医院医护人员);2005年9月的「持续哺乳─爱与健康的长跑」记者会,邀请陈水扁总统千金陈幸妤分享她乐当母乳妈妈的心情; 2005年11月的「争取公共场所哺乳权─台北市立美术馆前广场集体哺乳行动」,为母乳妈妈及宝宝争取公共空间的哺乳权、2007年邀请口足画家杨恩典参与国际母乳周「母婴亲善医院总体检」记者会,分享她独特的哺乳经验。
承办或协办官方的母乳推广活动则有:2004年8月协办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主办的「2004国际哺乳周」职场时尚妈咪哺乳行动;2004年10月协办卫生署国民健康局主办「2004国际哺乳周」北中南三地连线集体哺乳活动;2005年1月,协办行政院妇女权益促进会主办的「医护人员的哺乳母职支持论坛」;2005年8月,协办台北市政府母乳周活动「友善职场--妈咪哺乳总动员」;2005年10月承办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国际哺乳周「哺餵久久.健康久久」记者会。
此外,我们积极协助各机关场所改装或是设定哺(集)乳室提供哺乳妈妈更舒适友善的哺乳空间,如新光三越信义新天地A8、台北儿童育乐中心、台北捷运动物园站、淡水站与台北车站等处之哺乳室均为协会所协助改装或是设定的。
在政策方面,协助台北市卫生局健康职场中母乳哺育部分的推广与评鉴,与台北市议员周柏雅合力催生台湾第一座标準母乳库;与立委田秋堇合力争取将母婴亲善评鉴项目纳入医院评鉴新制中。另也应彭婉如基金会、台北县保母协会、台北市保母之邀,协助讲习培训保母托育母乳宝宝。
目前进行中的重要工作,则是推动公共空间哺乳权立法,本会与台北市议员周柏雅联手推动的「台北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自治条例」2008年5月已在台北市议会一读通过,若进行顺利,台北市最快2008年底前可率先全国实施,保障母奶妈妈在公共场所哺乳的权益。下一个阶段,则是推动全国性立法。期望在法令完备与社会观念进步下,营造台湾成为哺乳亲善的环境。(2008.06)
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会名称为台湾母乳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
第 三 条、本会为以支持母乳哺育,参与母乳推广,以健全母乳哺育环境宗旨。
第 四 条、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
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定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架设母乳哺育交流网站。
二、办理母乳相关联谊活动。
三、参与母乳推广相关活动。
四、支持及参与怀孕母亲的母乳教育。
五、参与母乳义工的培训及教育。
第 六 条、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为行政院卫生署。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七 条、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年满二十岁赞同本会宗旨者。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三、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製造母乳替代商品之各种相关机构或厂商及个人禁止入会。具有医疗相关背景且赞同本会宗旨之个人及团体可优先入会。
第 八 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十 条、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 十二 条、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三 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两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四 条、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範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两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採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六 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选举副理事长二人。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定期调阅监督协会帐务。
六、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工作方针协助理事长领导会务,相关需决议之工作细项,超过半数常务理事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 ;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 五 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一百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五百元。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一千元,团体会员新台币五千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