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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8-12-26 14:43:53 百科

句容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句容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第一条 为规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镇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準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网际网路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各单位发现网际网路、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简讯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採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繫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网际网路管理等单位依法採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採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範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準确信息通过网际网路、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简讯、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準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範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範、準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式进行。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徵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入口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简讯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省和市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句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法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画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运输、通信、邮政等与人民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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