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责任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係,也是一种普遍的、动态的社会关係。一个是委託人(principal或theaccountee);另一个是受託人(the accountor)或代理人(agent)。委託人将资财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託付后即应承担所託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託责任。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受託责任观
- 定义:一种普遍的经济关係
- 审计观:以组织外部的受託责任为基础
- 会计计量:具有可计量性
定义
现代社会生活中,受託责任关係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治家应对选民负责;人民公僕应对人民负责;董事应对股东负责;经纪人应对股票持有人负责;个人和组织应对不同利益集团负责。
受託责任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着名会计学家井鸠雄士(YujiIjiri) 、恩里斯特·帕罗科( Ernest J Parlock)等人,其主要代表文献有井鸠雄士所着的《会计计量理论》。
受託责任观的发展与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发展休戚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以公司制为代表的企业形式开始出现并广泛流行,随之而来的便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资源的受託方(资源经营者)接受委託,管理委託方(资源所有者)所支付的资源。委託方关注的是委託财产资源的保值与增值。受託方因此承担合理、有效地管理与套用受託资源,使其儘可能地能够保值增值。受託方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委託方报告其受託资源管理的情况以解脱受託经济责任。委託方通过相关的法规、契约和惯例等来激励和约束受託方的行为。
因此,受託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的协调委託和受託的关係,为了真实、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反映受託方的经营状况,就必须採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在会计处理上,强调可靠性胜过相关性。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会计报表中的收益表。
会计计量
受託责任的内容具有可计量性。由此产生的计量指标既有财务指标,也有非财务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有非定量指标;既有经济指标,也有社会指标。关于受託责任内容及其分类,学者专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佩顿和利特尔顿教授在《公司会计準则导论》中将受託责任分作财产受託责任(accountability in property)和管理受託责任(accountability in management);前者属于董事会、管理当局及全体员工对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后者属于员工对管理当局、管理当局对董事会所承担的责任。库珀和伊尻雄治教授合着的《科氏会计师辞典》将受託责任分成三类:货币受託责任(dollar accountability),指与流动资产流动及由此而发生的业务活动的责任;业务受託责任(operational accountability),指组织的管理当局有效使用全部资产及资源的责任;财产受託责任,指管理和报告资产的存在、存放地点、用途及相关情况的责任。彼得。伯德教授在其名着《受託责任:编制财务报告的準则》中,将受託责任按资财委託的主体不同分作公共受託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和非公共受託责任(private accountability),伦敦大学的珀克斯教授也坚持这一观点。伯德和珀克斯认为非公共受託责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产生于资财的委託,这是一种财产受託责任关係,如股东将其资财託付给董事会,另一部分产生于分权经营和管理分工,这是一种管理受託责任关係,如董事会分权给管理当局,最高管理当局又分权给下层管理当局等;公共受託责任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通过议会将资源委託给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去管理,另一部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又将资源或决策权委託给社会公务员或地方政府官员,也包括各机构团体(如国企、医院、大学)的官员。对公共受託责任颇有研究的斯图尔特教授又提出一种“梯形受託责任理论”,梯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方针受託责任(policy accountability)、规划受託责任(programme accountability)、业绩受託责任(performance accountability)、程式受託责任(process accountability)、正直及合法受託责任(accountability for probity and legality)。
不管受託责任的内容如何规範,但所有受託责任的内容必须加以计量,而会计和审计就是受託责任内容的最好计量者、控制者,是受託责任关係中联繫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桥樑。就会计、审计在受託责任机制中的运作看,管理会计是起始环节,它通过计画、预算和控制等手段来确定、分解受託责任目标,并协助受託人完成受託责任目标,提出管理业绩报告,这使得受託责任具有可计量性、可保证性、可操作性;财务会计是在受託人接受託付后,按照公认会计準则的要求,对受託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认定、自我计量,并定期编制各种受託财务责任报告,为委託人审核受託财务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提供信息;审计是对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託责任报告,按照公认审计準则和审计程式的要求,进行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受託人利用会计信息,旨在于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履行受託责任的过程和结果,并向委託人交待;委託人利用(经过审计的)信息,旨在判断受託人对受託责任履行得如何,是否可以解除受託人的受託责任,他自己是否继续做委託人。
在西方学术界逐渐形成一个罗切斯特公司受託责任学派,他们对受託责任会计和受託责任审计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审计观
现在,受託责任观念已充盈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託责任关係的发展已使委託人和受託人呈现多元化格局。
现代的委託人可以是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纳税人、消费者,也可以是高一级的政府和管理当局;受託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部门经理,也可以是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站在一般受託人的角度看,要想得到各式各样委託人的託付,就必须创造高额的投资报酬来激励这些委託人;站在公司董事或经理这一特定受託人的角度看,其生存与发展的情况如何,都与对各种股东的贡献有关;在组织内部受託责任体系中还有一个分权经营问题。于是,受託责任就有一个外部受託责任和内部受託责任的划分问题。在受託责任理论和实践上还有一个“构成要素”问题,目前学者们的认识尚不一致,有的说是四要素,也有的说是七要素,但不论是谁,都认为审计是受託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都认为必须由审计师独立地审查各种受託责任报告,并就受託责任的完成情况发表一个客观性意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的受託责任审计观:
外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以组织外部的受託责任为基础,而内部审计的发生与发展则以组织内部的受託责任为基础。由于组织的外部各种委託人往往以外部标準来评价组织最高管理当局受託责任的履行情况,看其是否值得继续信赖,故最高管理当局也会依据这些标準来评价其下属各部门受託责任的履行情况。故内部受託责任的多极化是外部受託责任向组织内部的延伸,内部受託责任以完成外部受託责任为基本目标。既然组织内部受託责任深受外部受託责任的影响,那幺组织的最高管理当局就一身兼二任:首先,对内,他是一个委託人,因为他要将总体受託责任按标準分配给下属各级部门,下属各级部门作为受託人应定期向最高管理当局报告对所承担责任的履行情况,这是向组织外部委託人报告总体受託责任完成情况的基础;另一方面,对外,他是一个受託人,因为他接受了委託人託付的各种资源,他要定期向外部委託人报告对所承担责任的履行情况。管理当局只有成为内部受託责任的称职委託人,才能成为外部受託责任的称职受託人。所以,从本质上讲,内外部受託责任的内容是一致的,这一点,设立有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表现得更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