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销商品”的简称。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託代为销售的商品。委託方和受託方应先签订契约或协定,确定委託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準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
代销分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等方式,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託方,因此,无论是採用何种代销方式,受託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均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但需单独设定“受託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两个账户。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协定价借记“受託代销商品”账户,贷记“代销商品款” 账户。受託方收入的确认因代销方式而异。在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由受託方自定,商品售出后,按协定价交付委託方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定价之间的差额归受託方所有,因此,受託方在售出代销商品时,直接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协定价结转受託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同时结转“代销商品款” 账户。在採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託方一般按事先规定的协定价销售并与委託方结算货款,因而,代销商品的销售款只是受託方的代收款项,不能确认为受託方的销售收入。受託方按契约规定的标準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其劳务收入。在受託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受託代销商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列入“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作为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列示。
常见的销售方式包括:受託代销、直运销售、现销、赊销、分期销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