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是信託业务的关係人之一,接受信託并按约定的信託条件,享受对信託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託人对信託财产的管理,是指不变更财物或权利的性质,而只对财产现状进行利用、改良、维护和保存; 受託人对信託财产的处理,指受权对信託财产进行财物或权利的变更或消除的行为。受託人从事管理或处理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循信託人的信託目的,对受益人的利益负责,不能藉机为其自身谋利益。受託人可以由法人承当,也可以由自然人担任。受託人和信託人可以为同一人,例如宣言信託。作为受託人的自然人,应该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破产人等都不允许充当受託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受託人
- 又称:被委託人或受委託人
- 对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方式: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或者诉讼
定义
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权的许可权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託人生效。
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託人又称为经纪人。
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託人又称为代理人。

种类
产生形式
1.授权
基于授权而形成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
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的公民权人为授权人,因他人授权而取得权利的人为被授权人。
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因授权而形成委託(代理)关係,在委託契约中当事人之间形成委託关係,授权人为委託人,被授权人为被委託人(受委託人、受託人);在委託契约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代理关係, 授权人、委託人为被代理人,被授权人、被委託人(受委託人、受託人)为代理人。
2.委託
基于委託契约而形成委託关係
《契约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託契约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约定,由受託人处理委託人事务的契约。
3.代理
基于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授权(委託)而从事程式法律关係上的活动。
代理定义是一个对外概念,即当事人向第三人阐述身份时的概念名称。
代理分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在委託代理关係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上又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直接代理
《民法通则》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许可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又分为:显名间接代理与隐名间接代理
①显名间接代理
《契约法》402条:受託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託人的授权範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契约,第三人在订立契约时知道受託人与委託人之间的代理关係的,该契约直接约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契约只约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②隐名间接代理
《契约法》403条:受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契约时,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与委託人之间的代理关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託人不履行义务,受託人应当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託人订立契约时如果知道该委託人就不会订立契约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託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张其对受託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託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託人的抗辩以及受託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对应名称
类型 | 命名角度及对应名称 | |
授权 | 授权人 | 被授权人 |
委託 | 委託人 | 被委託人、受委託人、受託人 |
代理 | 被代理人、本人 | 代理人 |
法律要件
被委託人必须具有从事民活动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