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博时基金髮行的一个指数型的基金理财产品
基本介绍
- 基金简称:博时上证50ETF
- 基金类型:指数型
- 基金状态:正常
- 基金公司:博时基金
- 基金管理费:0.30%
- 首募规模:2.58亿
- 託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码:510710
- 成立日期:20150527
- 基金託管费:0.10%
投资目标
紧密跟蹤标的指数,追求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的最小化。
投资範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範围。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範围。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採用完全複製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準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包括融资融券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误差,达到有效跟蹤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蹤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2%,年跟蹤误差争取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超过了上述範围,基金管理人应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包括融资融券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误差,达到有效跟蹤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蹤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0.2%,年跟蹤误差争取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超过了上述範围,基金管理人应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离度和跟蹤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採用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儘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契约》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2、本基金场内及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均採用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儘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契约》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