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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2019-11-17 14:12:27 百科

南皮县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南皮县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介绍了办法出台的目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产生的範围,聘任程式,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範围等内容。

背景介绍

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规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重複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经县政府同意在县重点保护企业(包括各乡镇发展中私营企业)和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为规範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内容主体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全县範围内从下列人员中公开招聘:
1、南皮县重点保护企业(包括各乡镇发展中私营企业);
2、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
3、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为3年,到期可以续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关心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
3、有相当的法律知识水平;
4、工作责任心强,有正义感,对执法违法行为敢于纠正。
第四条
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对聘定人员发放聘任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并通过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在南皮县辖区内对各类行政执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範性档案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执法,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
5、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无超职越权、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
6、行政执法人员有无办“人情案”、“关係案”的情况;
7、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情况;
8、文明执法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时,应出示监督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可以当场纠正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
2、在提供相应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某一执法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调查处理;
3、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为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参加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集体活动,接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领导。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持监督证。证件丢失须立即到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在全县範围内声明作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并吊销其证件:
1、涂改、损毁、转借监督证;
2、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
3、持监督证搞特权;
4、原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执法监督活动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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