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办法发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7〕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办法全文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及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精準扶贫精準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南宁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市各县(区)主要用于精準扶贫、精準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精準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準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南宁市财政根据全市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
第六条 县(区)财政应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当地扶贫开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15%以上,其他县(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市、县(区)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贫困县(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村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八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由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包括国有贫困农场、林场个数,下同)、贫困程度等反映贫困状况的客观指标;
(二)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
(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包括脱贫摘帽情况)、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第九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客观因素补助额度根据该县(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指标占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的比例计算应得补助额度。
(二)政策因素补助额度由南宁市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规定、项目资金性质、承担工作任务等因素直接确定。
(三)绩效因素补助额度由南宁市在综合考评各县(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情况等方面绩效指标结果及排名的基础上确定。
(四)相关因素指标数据採集以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档案,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统计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正式公布的数据为依据,确保数据採集过程公开公正、规範透明。
第十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南宁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南宁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範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採用先进实用农(林)业生产技术等。
具体补助标準和补助办法由各县(区)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準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适应,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扶持贫困对象覆盖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準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应儘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準相衔接。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準按自治区扶贫办和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县(区)原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区),由县(区)级按照贫困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区)级财政解决。南宁市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区)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準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南宁市和县(区)级主管部门开展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监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许可权下放到县(区),南宁市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準,由各县(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画、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準度和有效性。
贫困县(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列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县(区)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準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最佳化扶贫项目设计,瞄準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準高效。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政策情况下,各县(区)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一)鼓励民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
除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对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和南宁市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确保全全规範的情况下,各县(区)应儘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覆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槓桿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
(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採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範的程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範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南宁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宁市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本级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档案或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南宁市主管部门。
(一)对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档案后10日内下达各县(区)。
(二)对南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南宁市主管部门应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三)对南宁市有关部门整合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项目资金,南宁市主管部门应在市人大批覆部门预算后3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完成下达。
第十八条 对自治区和南宁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县(区)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画或分配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各县(区)收到自治区、南宁市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覆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自治区、南宁市下达当年资金档案的,应当在收到档案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南宁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各县(区)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二)县(区)级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画,上年结转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南宁市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按来源收回自治区、南宁市财政;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三)县(区)级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契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8%的,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8%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考核支出进度时不允许扣除。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级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
(二)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蹤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县(区)级主管部门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画实行按时报送制度。
县(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和当地扶贫开发政策以及自治区、南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画,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画上报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和扶贫部门。资金使用计画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县(区)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画报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画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準、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画、资金用款计画等内容,并作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计画为準)。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县(区)级扶贫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区)级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契约书或协定,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区)级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六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需要实行政府採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县(区)级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契约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区)级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画、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準、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在县(区)、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公示内容及其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画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县(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县(区)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条件成熟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乡级报账制。县(区)级财政部门须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範围、报账程式、监管办法等,报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覆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画、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县(区)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区)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採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区)级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契约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县(区)级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按档案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市、县(区)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画。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级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县(区)级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主管部门委託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区)级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属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资金的意见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县(区)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区)级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档案(或申请表)的附属档案。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档案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契约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契约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繫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繫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县(区)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县(区)级主管部门或其委託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採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採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和11项材料。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和项目报账需要,在上述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和最佳化。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画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範围的;
(三)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档案和凭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画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区)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函;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县(区)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区)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 採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具体报账程式和办法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複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南宁市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南宁市扶贫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县(区)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自评,并及时向南宁市扶贫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託扶贫、财政部门对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南宁市其他主管部门也应会同自治区扶贫部门建立相应的扶贫资金通报约谈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通报约谈制度,细化扶贫资金支出和使用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建立扶贫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改进监管措施,纠正违规行为;组织扶贫资金检查,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监管职能作用,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年度绩效评价;建设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动态监测相关信息系统;完善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备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民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各级审计部门可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蹤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中,实现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具体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县(区)级审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各县(区)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民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区)级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各县(区)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民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複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民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考评分数及次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
(一)挤占、挪用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滞留应当下拨的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未按要求追回、归位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範围、标準分配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由南宁市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县(区)级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关科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并报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和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区)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式、安排重点、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式、监督管理程式和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23日南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印发的《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解读
背景意义
(一)创新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现实需要
根据精準识别结果,南宁市在“十三五”时期,要完成40.6万贫困人口、421个贫困村、4个贫困县(区)的脱贫摘帽,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扶贫开发逐渐进入啃硬骨头的攻坚拔寨期,脱贫摘帽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对扶贫资金的需求也更迫切。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创新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机制,提高扶贫资金有效供给,只有这样才能为各项扶贫开发事业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
(二)强化扶贫资金监管力度,是加大财政扶贫投入的必然要求
财政扶贫资金规模的大幅增长,带来了扶贫项目数量的攀升和监管难度的加大,过去单一的监督方式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要想确保资金安全,就必须从制度上架起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高压线”,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责任,使扶贫资金真正惠及扶贫对象。
(三)改革扶贫资金管理模式,是实现县(区)级政府权责统一的应有之义
根据“四到县” 的制度要求,县(区)政府是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要激发县(区)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落实主体责任,就要将更多的权力下放到县(区)一级,实现县(区)政府的权责统一。同时也更有利于发挥县(区)政府对扶贫工作的信息优势,提高资金使用的精準度和总体效益。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7个章节,分别是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资金报账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附则;共43条。制定的思路和原则是儘量简化程式、加强监督、实现扶贫资金运行的“安全”和“高效”。
(一)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定义
南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南宁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市各县(区)主要用于精準扶贫、精準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上述资金均适用于《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南宁市原出台的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相关档案中与《管理办法》规定不符的,均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準,以避免出现标準不一、政出多门的情况。
(二)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和分配机制
1.明确提出各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南宁市本级、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15%以上,其他县(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将财政扶贫投入机制进一步规範化、制度化。
2.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
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分配因素调整为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类。其中,客观因素指标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村个数、贫困程度等3个直接反映各地脱贫摘帽任务量和实现难度的客观指标,以体现扶贫资金精準使用的原则;政策因素指标包括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及扶贫专项工作要求等;绩效因素指标主要强调扶贫开发成效、资金使用绩效、涉农资金整合成效和审计检查结果在资金分配中的双向激励作用。
(三)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模式
1.规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範围。
同时设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在正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5个基本方向,即: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贫困对象发展生产和村集体经济、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贫困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扶持贫困对象提高技能、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必要的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支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县(区)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扶持贫困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安排。
在负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可支出的9项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2.充分给予各县(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自主权。
明确规定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许可权下放到县(区)级。南宁市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準。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画、资金整合方案等,按照规定的基本方向和要求,自主选择确定扶贫项目,自主调配切块下达的扶贫资金,真正做到项目安排精準、资金使用精準和脱贫成效精準。
另外,对扶贫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补助标準和补助方式,各县(区)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对扶贫产业的补助标準,各县(区)应儘量与产业项目内容、经营成本相适应;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準也应儘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準相衔接。
3.鼓励民众自主组织实施扶贫项目。
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各县(区)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对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招投标限额以下的、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各县(区)应当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4.简化评审环节。
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5.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在扶贫资金分配方面,各级主管部门是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的牵头部门,负责从扶贫项目库中科学选取项目、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要及时告知主管部门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并配合做好资金分配工作。
在扶贫资金使用方面,县(区)级主管部门是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契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督促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四)最佳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流程
1.简化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资金拨付只需经过三个环节。第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扶贫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第二,由扶贫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属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三,由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式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对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覆核。
二是为进一步加快扶贫资金审核报账速度,允许条件成熟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实行乡级报账制,但县(区)级财政部门须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乡级报账制的实施範围、报账程式、监管办法等,报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和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不再将竣工决算审计作为申请资金拨付的必备条件。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项目报账前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或是先予以拨付资金再进行审计,以避免出现基层审计人员不足导致无法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延误资金拨付的现象。
2.明确申请资金拨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清单的形式直接列明报账所必须的11项基础材料,并明确不同报账形式所需要的报账材料。其中,一次性报账需提交9项材料;申请质保金只需3项材料。材料清单中列明的内容,仅仅是对资金拨付申请证明材料的基础要求,各县(区)可以根据各自对扶贫资金监管的需要和具体项目情况,在材料清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细化。
3.允许各县(区)向扶贫项目预拨部分启动资金。
预拨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契约价)。
(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全方位监督体系
1.建立通报约谈制度。
南宁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或不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託扶贫、财政部门对其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南宁市其他主管部门也应会同扶贫部门建立相应的扶贫资金通报约谈制度,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2.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
一是要求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实审计力量,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二是鼓励审计部门将扶贫资金审计内容统筹纳入审计计画项目中,同时要求县(区)审计部门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三是要求各县(区)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是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画、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準、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式和要求在县(区)、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二是强化贫困民众就近监督作用。县(区)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三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鼓励各县(区)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四是要求各县(区)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民众投诉原则上需在60日内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4.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力度。
一是对挤占、挪用扶贫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扶贫资金或未按要求追回、归位扶贫资金的县(区),扣减其次年扶贫资金分配额度。二是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扶贫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範围、标準使用扶贫资金或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罚,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三是对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